|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立案日期 | 处罚日期 | 结案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承办人 |
| 平农(种子)罚〔2026〕2号 |
2023.8.25 | 2026.9.14 | 平江县瓮江镇余思怀农资店销售的水稻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 2026年8月21日,我局接举报人李某某来电,称于2026年6月在从当事人处购得的水稻种子发芽率低。2026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的玻璃货柜上放着一包已经拆开包装的亚华种业隆晶优蒂占水稻种子,8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水稻种子为当事人2026年4月从平江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得,有发货单,当事人共购进3件,每件60斤,进货价为30元/斤,当事人以40元/斤的价格销售,已销售13包,均为拆包销售。拆包原因是种子不好卖,农户要得不多,所以拆开包装销售。 |
当事人拆开包装销售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水稻种子,其货值金额为3*60*30=5400元,其销售收为13*40=520元,销售收入520元为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的规定,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参考《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农发〔2025〕65号)二、农作物种子,序号20: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合条件:销售收入二千元至五千元;或货值金额五千元至一万元的;处七千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2.罚款7600元; 以上罚没款项合计8120元。 |
李奔奔、罗威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