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1048505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4-05-22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4-05-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城乡医疗救助事项

来源:上塔市镇 2014-05-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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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医疗救助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整合协调、共同推进的基本原则 。

二是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居住在我县境内,持有我县户口的以下人员: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其他虽未享受五保、低保,但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群众。

二、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和办理程序

资助参合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我办根据五保办提供的名单,统一办理参合手续。

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我办根据农村低保办提供的名单,将资助参合资金直接发放到低保户存折上,由对象自己办理参保。

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医保:由乡镇向医保中心提供参保对象花名册,由我办与医保中心统一结算。

乡镇应注意做好宣传工作,让低保对象知晓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医保的好处以及减免政策,并在年度参合时间内,办理参合参保。

(二)门诊医疗救助

对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年度实行定额门诊救助。救助定额标准为100元/人?年,县社会救助局按核定的名单,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一次性将救助资金下拨至乡镇民政办,由供养单位集中使用,用于供养对象日常门诊医疗。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慈善医疗援助之中任何一种形式的医疗救助(援助),不再纳入该种类型的门诊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救助是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城镇对象在获得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负部分进行的救助。上报材料时,必须附有新农合或医保报销单据,否则不予受理。个别乡镇在填写病种时,统称为“重大外科手术”,不规范。

救助程序: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在户口所在地(城乡低保管辖地)乡镇民政办开具《住院救助认可书》,并在出院结算前向医院提供,即可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

救助标准:

住院救助,按不同级别的医院,不同的费用段设置不同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

1、乡镇级医院对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总基本医疗费用按25%救助。其他对象按保内自付费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救助比例为35%,1000元以上部分按30%救助。

2、县级医院对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总基本医疗费用按25%救助。其他对象按保内自付费用,1000元以下(含1000元)救助比例为35%,1000元以上部分按25%救助。

3、在县外医院住院的,按1000元以下(含1000元)救助比例为25%,1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

4、农村住院救助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500元。

救助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三个月内须持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报《医疗救助申请审批书》,申报住院救助,乡镇民政办按季度向民政局申报,经民政救助机构审批后将救助金下拨到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代发。

(四)临时医疗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是指对因大病住院治疗,自负部分费用较大的城乡困难家庭;或虽经住院医疗救助,但高额费用造成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对象提供的临时性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元/年。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的条件是:1、因患重大疾病自付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贫困边缘人员;2、虽经住院救助,但自付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医疗救助对象。

患病后进低保的对象,在进低保之前的医疗费用,按临时救助对待。已经救助过,但家庭情况特别困难的对象,重复申报时,根据情况,按临时救助标准再予以救助。

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由本人出具报告,由乡镇签具意见,附疾病诊断书及有关医疗资料复印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填报《医疗救助申请审批书》,由乡镇民政办审核后按季度向救助局申报,由救助局按季度审批,将救助金下拨到乡镇民政办,由乡镇民政办代发。

(五)慈善医疗援助

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补充,其援助办法另行制定。具体请与慈善办对接。

三、重特大病救助

救助病种:

(一)14周岁以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纳入救助范围的为: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由医院诊断后认定是否属于救助病种)。

(二)14周岁以内儿童急性白血病。纳入救助范围的为: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由医院诊断后认定是否属于救助病种)。

(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已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不再享受《平江县城乡医疗救助救助制度实施细则》(平政发[2008]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救助。

救助程序:

0-14周岁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救助:患儿家庭在患儿接受治疗手术前,到卫生局新农合办公室领取并填写《湖南省农村参合儿童重大疾病救治审批表》,由新农合办公室及救助局联合出具意见,即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手术后带住院发票及新农合补偿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患儿户口簿复印件到乡镇民政办填写《平江县城乡儿童先心病(白血病)救助申请审批表》,乡镇民政办审核后按季度向救助局申报,救助局审批后将救助金下拨至乡镇民政办发放。

血液透析(尿毒症)救助,由患者提出申请,附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1寸免冠照片2张,在所在乡镇填写《尿毒症患者透析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到救助局领取《透析救助证》,在县内医院进行透析治疗。

救助标准:

农村儿童大病医疗费用按病种实行定额包干费用,超出部分由定点医院承担(儿童白血病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除外)。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1、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实行全免费救治,治疗费用按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其中:

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治疗费用由新农合全额补偿。

先天性肺动脉狭窄、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的单病种定额治疗费用由新农合补偿8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

2、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参照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单病种定额医疗费用的20%。

(二)儿童急性白血病

1、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救治,对规定临床路径的全程规范化治疗实行单病种费用定额包干,治疗费用新农合补偿7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患儿家庭负担10%。对行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实行大病定额补助,规定补助定额标准内由新农合负担80%,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20%,其余费用由患儿家庭负担。

2、城镇儿童急性白血病参照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单病种定额包干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定额医疗费用的20%。

(三)尿毒症:透析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部份按60%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