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3916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6-07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6-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13年安定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安定镇 2013-06-0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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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定镇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了加强对我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管理,保障广大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办学理念,严格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防控体系,切实保障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发生。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成立以镇长黄益武同志为组长,刘斌清、李康强为副组长,林晨、凌池芳、何荣军、彭以昭、江怡成、李胜利、皮兵、黄援助、余军才、邱上游、邓精中、仇青松、张智为成员的学校(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凌池芳兼任。
(二)工作职责是:制定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方案与措施,指导辖区学校及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学校及幼儿园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监督学校及幼儿园是否依法依规落实各项安全措;组织实施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活动。
三、工作措施
(一)学校(幼儿园)必须认真落以下措施:
1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安全管理工作网络,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专(兼)职的安全保卫人员,校长应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具体抓学校安全工作,
2 、建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门卫制、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学校锅炉全套器具和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制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及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及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3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专门研究安全工作,查找薄弱环节,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使之形成一种经常性的制度。要做好安全工作会议记录,要坚持“日查制”和“周查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及时整改。
4 、加强门卫登记和验证制度,对进出人员的姓名、访问事由、进出时间及车辆的车牌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禁止无正当理由人员及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禁止将非教学用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如遇强行进入的人员、校外机动车辆或携带上述物品进入校园滋事,门卫要及时向学校专(兼)职保卫人员、学校领导或派出所驻校干警报告,并协助妥善处理。
5 、加强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一是必须健全房屋及各类建筑物安全防范措施,建立每房一档的危旧房屋档案,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在周边应设立隔离带和禁止标志,严禁师生进入。二是学校必须对建筑物的墙体、顶棚、走廊、扶手、阳台经常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处置。三是学校必须由专人对教学楼、宿舍楼、厕所等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严防电线老化、裸露、吊落,严防线路漏电、短路,严防用电设施伤及学生。严禁学校私拉乱接电线。
6 、加强锅炉全套器具和供水、供电、供气设备管理。必须坚持经常检查维修,定期向质监部门申请安全性能检测,严防设施、设备老化和超期使用。必须建立管理台帐,落实责任人,设立责任牌,操作工人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要求进行年检。定期开展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7 、加强楼梯间安全管理。楼梯间必须有警示标志,学校应合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并安排专人在楼梯间负责维持秩序;要对学校所有的楼梯扶手、楼梯间的照明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清理楼道堆积物,确保楼道畅通,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8 、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必须严格实行值班和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生实行定时点名、查铺制度;要根据女学生的特点,加强女生宿舍的管理及生活辅导工作。必须配备工作负责、经验丰富、身心健康的教师对寄宿生进行安全指导和管理,严禁宿舍通道上锁后无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寝室。学校要对寝室消防、电器、电路及床铺、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小学低年级及幼儿园原则上不得使用双层高架床。
9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必须办公楼、教学楼、综合楼、实验室、宿舍、食堂、浴室、文体活动场所等应按相关规定配置一定的消防水龙头和灭火器,并经常检查该设施设备是否能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消防安全疏散应急预案,完善消防安全档案,严格用电、用火管理。重点抓好教工宿舍、学生宿舍、教学楼等学生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必须制订消防工作方案和绘制疏散路线图等;重点部位的消防责任要落实到人,并悬挂责任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必须建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台帐。必须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10 、加强公共卫生安全管理。一是食堂、商店、饮食店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禁无健康证、持过期健康证以及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上述职业。二是食堂、商店、饮食店等都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学校所销售的熟制食品必须三证齐全(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合格证),且必须在安全保质期内,严禁学校销售“三无”产品和过期食品。三是食堂、商店、饮食店,采购货物实行准入制度,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校园,同时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手续,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四是必须添置必要的消毒设备,确保师生餐具经常消毒;食堂必须添置必要的纱门、纱窗、纱罩,严格实行分餐制,严防污染源、传染病的交叉传播;设立相应的冲洗场所,尽量减少蔬菜的残留毒素。必须做好饮用水源的管理,确保水源无污染源,确保师生饮水卫生。必须做好水井和食堂的管理,要有专人负责看管,并及时上锁,严防违法犯罪人员投毒破坏,制造食物中毒事件。
11 、加强学生安全意识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安全意识的教育,要教育好学生懂得日常学习、生活的安全基本知识和学会怎样保护自己的安全常识,严禁学生下水游泳、捕渔。
12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和当地政府,加强对涉校机动车辆营运秩序的专项整治,在校园周边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对接送学生机动车辆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管理条例》全面实行准入制度:
(1)运行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了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颜色和停车指示标志。严禁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资各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3)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上条件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严禁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4)司机及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是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是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是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是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六是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七是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八是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九是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5)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硬性压缩园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得使用车国辆接送,确因特殊情况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确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幼儿专用校车。到2013年8月31日止全镇幼儿园所有非国标校车强制退出运营市场。
(6) 完善校车公司建设
连云公司必须按照《校连管理条例》和本实施方案加强辖区内的校车管理,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门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好校车的日常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排查,保证校车车况处于良好状态,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员和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患、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停靠点、接送时间和往返趟次,配合做好校车淘汰更新和驾驶员的增驾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校车突发事。公司对运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村(居)委会必须落实以下措施:
1 、村级要成立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支部书记聘为学校安全管理监管员。
2 、村(居)要制定措施,完善本村学校(幼儿园)安全基础设施硬件建设,对学安全环境按月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监管;要加强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对扰乱学校正学教学秩序、危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报告。
(三)学校(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必须认真落实以下措施:
1 、严格开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开办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镇安全办、学区、交警二中队、镇文教办审核后,由县教育局审核批准。
2 、严禁非法开幼儿园,对现有非法开办的幼儿园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13年3月21日前办理相关合法手续,3月21日后对非法开办的幼儿园一律依法取蒂。非法开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在3月21日以前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无事故发生。非法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装载幼儿。
3 、严厉打击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资格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和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的不法行为。
4 、严厉打击用甲人的驾驶证、用乙人的车辆套取校车驾驶资格和校车使用许可的不法行为。
5 、学校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领导小组每季对学校进行一次安全执法大检查和集中整治,每月进行多次不定期的单项突击抽查,对查出问题的单位和个将依法进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