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06/2026-2355062
  • 发布机构:伍市镇
  • 生成日期:2026-01-15 16:37:09.0
  • 公开日期:2026-0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低保政策问题解读第二期

来源:伍市镇 2026-01-15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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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效益计算

  1、农村生产资料包括:田、土、山岭、牲畜等

  2、计算方法: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月人均效益按低保标准的10%-30%计算收入(计算公式为:效益收入=低保标准×共同生活人口数×10%-30%)。

  二、家庭收入可扣减情形及扣减方法。

  (一)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患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重性精神病、肺结核、尘肺、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重大病疾,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按年度低保标准的2.5倍扣减收入。

  (二)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本年度内累计超过上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按年度低保标准的2.5倍扣减收入。

  (三)家庭成员因提高就业技能,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按实际产生的金额扣减收入,因到外地打工额外支出的基本生活成本按年度低保标准扣减收入。

  (四)家庭成员因慢性疾病需长期服药或住院治疗,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低保标准的,按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用扣减收入,最高不超过年度低保标准的2.5倍。

  三、家庭收入核算评估时间范围及公式。

  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家庭,以受理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已享受社会救助家庭,以社会救助机构确定复核当月之前连续 12个月为时间范围,对全部家庭收入进行核算评估。核算评估公式为: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 12个月内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数÷12 个月-扣减的月收入。

  四、具有以下情形,原则上视为家庭日常生活水平超过当地社会救助标准,具体以实地核查、信息比对结果为准。

  (一)家庭金融资产人均金额(市值),2人及2人以下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倍;3 人及3人以上户家庭,人均超过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二)家庭拥有两套以上房产的(含两套,危房、刚需自用房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三)家庭在申请社会救助前12个月内或享受社会救助期间非征地拆迁等原因购置房产或宅基地、豪华装修住房的。

  (四)家庭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家庭拥有非生活必需的机动车、船舶或大型农机具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且达到纳税起征点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以及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八)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财产和收入的。

  (九)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