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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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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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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585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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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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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填写《平江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申请审批书》;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5.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村民委员会协助乡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乡人民政府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8、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 9、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乡人民政府联审联批予以确认。 10、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11.对公示有异议的,乡人民政府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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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地点 |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平江县三阳乡人民政府一楼民生事务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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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三阳乡民生事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