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8698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8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打击和防范盗抢摩托车犯罪活动的通告

来源:政府办 2013-05-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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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县盗抢摩托车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少数人员的销售、购买、使用无牌无照摩托车,既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也为盗抢摩托车的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赃市场。为了保护广大群众的合法利益,打击盗抢摩托车及销赃的违法犯罪分子,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无牌无证摩托车、侦破摩托车被盗案件百日会战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盗抢摩托车和销售、购买盗抢摩托车是违法犯罪行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希望广大群众踊跃检举、揭发盗抢摩托车及销售、购买赃车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侦破案件工作。举报可直接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线索为侦破案件发挥关键作用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二、严正敦促盗抢摩托车和销售、购买、抵押盗抢摩托车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投案自首和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禁止无牌无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无牌无证摩托车所有人必须于2013年5月31日前主动到辖区派出所登记并说明情况,提供合法有效的来历证明,按要求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落户上牌手续。否则,一经查扣,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四、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依法追究拼装摩托车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