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0870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6-08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6-0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城镇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2013-06-08 00:00
|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城镇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平江县城镇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城镇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与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绿线,是指城镇各类绿地(含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的边界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与规划绿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绿线的划定、保护以及城镇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与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绿线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镇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城镇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当明确种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镇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镇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
(四)其他需要界定城镇绿化线的区域。
    第八条  城镇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以及其他需要绿线界定的区域等应当设定绿线管制,并向社会公布。
县规划办在城镇绿线范围内不得批准任何与城镇绿线不相关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由县住建局风景园林办进行登记,并报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绿化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确保用地性质不改变。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区改造后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县规划办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界定城镇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
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县住建局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报建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其委托施工企业向县住建局风景园林办提供设计图纸、工程概(预)算书及施工合同书、资质证书等有关资料;
(二)县住建局对报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踏勘,提出修改意见,办理有关手续。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报县住建局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主次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县住建局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无法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指标,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县住建局审定后,按所缺面积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建设单位缴纳的城市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县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补偿费、赔偿费标准:按照县物价局审核的价格标准收取。
    第十六条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县住建局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八条  城镇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对不符合城镇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九条  城镇绿线范围内各项必要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城镇绿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县住建局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城镇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
化带,由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
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四)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五)临街的单位和居民住户门前的绿化,由临街的单位
或者住户负责。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园、游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
须符合规划。开设临时经营服务摊点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开设的,必须经县住建局同意,并接受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禁止违反公园总体规划利用公园围墙建设商业门面或者搭棚、摆摊设点。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移植、毁坏城市花草树木。因建设等原因确需砍伐、移植、毁坏城市花草树木的,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有权机关批准,并负责赔偿树木花草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200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其他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绿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
(一)剥皮、挖根;
(二)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三)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枝;
(四)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拴系牲畜;
(五)在树木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等;
(六)其他有碍、有害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有湖南省《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三)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城市绿地、树木花草的赔偿、补偿标准参照省、市标准,按县物价局核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树木花草包括竹等其他植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