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2015-74882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10-22 10:31:03.0
  • 公开日期:2015-10-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政办函〔2015〕138号关于印发《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高标办 2015-10-2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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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办函〔2015〕138号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  


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与质量,根据《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及《平江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方案》,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为指导性文件,既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也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辐射区(以下简称辐射区)。乡村两级、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开展工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期限内应结合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有效经验分年度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三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我县2015-2018年建设高标准农田27万亩的目标任务,分年度规划到全县27个乡镇,其中核心区建设占计划实施面积的40%左右、辐射区占60%左右。建设任务5000亩以上乡镇必须建核心区,具体建设地点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相关乡镇统筹安排,规划项目区群众积极性不高、筹工筹劳不能按要求到位的可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调整,直至调减乡镇计划。

第四条  核心区项目立项要具备以下条件:①水土资源条件好,原则上适合集中连片整体推进面积达5000亩以上;②乡镇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要求,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③规划区内农民积极性高、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愿意主动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筹工筹劳任务。

辐射区项目立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乡镇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积极要求,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②规划区内农民积极性高、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愿意主动承担项目建设所需的筹工筹劳任务;③土地零碎化问题突出,不适宜集中连片建设;④开发潜力大,抛荒面积少;⑤近年来没有整体实施过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五条  各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确定下年度实施计划,当年6月底前完成本年度项目初步设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9月底前完成核心区施工图设计以及辐射区申报核实工作。

第六条  核心区必须按《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要求统一组织设计,达到路成网、田成块、地平整、渠畅通、旱能灌、涝能排、林电技配套的目标,建成后功能齐全,管护到位,便于机械化作业和规模经营。辐射区重点新建改造灌溉渠道及小型山塘、堰坝等水源工程配套。

第七条  项目立项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统一组织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整体打包编制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项目设计总费用控制在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以内。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尊重当地群众意见,完成设计后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涉及到土地权属调整,由乡(镇)、村(组)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项目建成后依调整协议确权。

第四章  建设标准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中的核心区执行《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DB43)。

第十条  项目实施应充分尊重当地农民群众意见,主动让农民参与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行全过程,让农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前,乡(镇)、村要切实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等前期工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向乡镇告知高标准农田建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项目申报、实施相关事宜;乡(镇)、村要通过召开各类会议、采取发放宣传资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出动宣传车辆等形式,大力宣讲相关政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建设目标及村民应尽的义务等。通过扎实充分的前期工作,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建设积极性。

第十二条  相关县直部门要会同乡镇将各责任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施工工期要求及群众投工投劳政策要求等情况形成文字印发至项目区农户,并附回单。农户熟悉相关规定后,对是否同意申报立项,是否愿意按要求投工投劳签名表态,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回单上提出。回单由村组干部回收交乡镇,再由乡镇统一交相关县直单位,由相关县直单位及时疏理有关意见建议,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满足的要尽量满足,不能满足的要向群众解释清楚,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前,相关县直部门要和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区村委会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项目区建成后村组应督促土地承包人配合做好秸杆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深耕等土壤改良工作。

第十六条  创新高标准农田管护模式,建成后移交村组管护,村组必须建立有效的管护机制,责任到人。

第五章  施工组织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承担起高标准农田建设主体责任,指导农民成立村民理事会,由村民理事会具体组织项目实施,要发动群众筹工筹劳,鼓励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要创优施工环境,确保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圆满完成。项目核心区筹工筹劳折币应在项目预算总投资的10%以上,工程开工前由村民理事会按项目预算总投资额10%的标准以现金形式交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代管,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辐射区要筹工筹劳按要求组织灌溉渠道小型堰坝、小型山塘等施工。要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参加高标准农田建设,全力完成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八条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规划布局,组织水务、农业、农综、国土四家部门分区域分项目单元监管工程质量,四家部门必须充实力量组建专业管理队伍,做到责任明确,监管有力,严格按相关标准建设责任项目。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核心区施工必须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开工令,辐射区工程由责任监管单位实地勘测确定工程量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实行报批核准制度,辐射区由村级组织施工的,施工队应具备1名以上施工员负责技术指导,熟练工比例应过半。核心区既可以由村民理事会组织施工,也可由村民理事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专业施工队伍选择必须经监管部门同意,并报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施工难度大,安全风险高、技术含量高的工程(隧道、桥梁、渡槽等)由监管责任单位组织施工。

第二十一条  核心区工程施工由监管责任单位聘请专业监理公司全程监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财政局支付中心设立专用账户,由县财政局负责将水务、农业、农综、国土等部门相关项目资金整合到专用帐户,由分管副县长、县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引导支持建设高标准农田,各工程项目根据其规划设计标准确定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由器材费、机械租赁费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  核心区委托施工的项目建设资金可按设计要求进行工程造价预算,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算方案确定具体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监管责任单位工作经费,2015年按各监管责任单位当年计划资金总额的7.5%以内拨付到位(含规划设计等各类费用),2016-2018年另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局凭验收单(验收单必须具备村民理事会负责人、乡镇长、项目监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将项目补助拨付到乡镇财政所项目村村账乡代管账户。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施工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变更增加投资500元以下的,由村民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以生效,增加投资500-2000元的,经监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生效,增加投资2000元以上的,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审议通过,并经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能生效。所有申请变更的项目必须提交工程变更现场录像资料。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由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验收,并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对承担高标准农田核心区建设任务的乡镇,从工程施工质量、施工环境、施工进度、施工安全等方面分年度进行综合考评排队,每年对获得第一、第二、第三名的乡镇,分别给予20万元, 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条  对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监管职责的县直部门,每年从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排队,每年对获得第一、第二名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三十一条  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月要安排人员对实施项目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落实整改,并及时排队通报,对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监管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地乡镇长由县委书记或县长进行约谈。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时,验收单上必须具备监管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项目所在乡镇行政一把手、分管负责人的签字,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