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041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4-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4-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十佳调解能手—史长平

来源:交警大队 2015-04-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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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长平,男,中共党员,现年39岁,大学专科学历,现任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指导员。长期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勘查、询问、侦查、甄别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业务知识。16年的工作积淀,丰富了做群众工作的技巧,增强了做群众工作的经验和法律意识、大局意识。

多年来,该同志先后参与调查、处理各类道路交通事故5300余起,主持参与侦破各类交通肇事逃逸案100余起,参与审查并抓获交通肇事嫌疑人20余人。

史长平同志始终把事故处理岗位当成生命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长期的工作积累,养成了科学求实、遇事冷静、善于思考、礼貌待人的工作作风。从警15年,他从未和当事人红过一次脸、拌过一次嘴。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他凡事都注重依律依法、公平公正。上门群众每每见到他,都会得到比较满意的答复。他的“热心、耐心、诚心、和交心”,“四心”服务法和“给服务对象要有一个满意答复,有一个真诚的微笑、有一次近距离接触,“三个一”工作法,已经或被大多数的人接受,并在实际工作运用中成效显著。

一杯水、一张笑脸、一次主动热情的近距离接触,也许在一天内有无数次的重复,但就办事群众而言,也许终生就此一次。事故当事人有许多烦心事、麻烦事和闹心事,有的甚至因亲人故去而惨痛欲绝。这样的场景在事故处理、现场勘查中已屡见不鲜。然而当事人遭受的巨大的心理煎熬却是无法比拟的,这时他总是和当事群众走的最近的一个。从抚慰心灵创伤到真诚面带笑容,从耐心询问事由到有条有理的解释。使交通参与者和交通事故当事人顿时感受到了被人尊重,有平等交流的自尊和信心。事故处理集中反映执法者的水平,集中体现警民关系。因此,态度显得尤为重要。他认为“笑容可鞠,待民如亲”应当成为事故处理民警的必修课。就从事事故处理工作的民警而言,一个“公”字蕴藏着多少令人期待和盼望的含义。当一场灾难从天而降的时候,死难者家属可以说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他们唯一期盼的就是人民警察能为他们主持公道,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说法。

一、熟悉整个事故案情,掌握清晰的调解思路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案件调查、定性、出具事故认定书只需要做到依法、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就行。而现实中的事故赔偿调解处理要复杂的多,从近两年来交警参与调解的所有案件不难发现,99%的事故双方当事人根本不愿到人民法院打官司诉讼维权,90%的受害者及其亲属不接受本省制定的赔偿标准,65%的肇事驾驶员无力完全支付保险赔偿之外的责任赔偿,70%存在漫天要价,38%的索赔方甚至胡搅蛮缠,29%的当事人的无理由要求达不到后就到县一级相关部门闹访,98%的案件调解要经过几个轮回等等。交警二中队事故处理办公室经常人声鼎沸,时有当事人之间的争吵,你方唱罢我登场,偶尔还有撒泼使横要挟的,演绎些许众生之相。此情此景,史长平同志并没有退缩,他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带领调解人员顾大局、讲策略、辟蹊径,以耐心、恒心、爱心支撑调解,用情理和温情打动当事人,精心编织和谐社会多彩玉帛,化干戈于无形,甘当和谐社会的守护人。每年,二中队1200多起道路交通事故有1100余起调解成功,成功率达90%以上,未发生挟伤闹事索赔违法行为,未发生越级信访、缠访、群访事件,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史长平同志从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掌握着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对案件有最深切的感性认识,并一直与当事人接触,和各方当事人建立起良好的互相信任的关系。在此基础上,作好调解前的准备,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才能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作到游刃有余,再运用法律教育当事人,使调解水到渠成。调解前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掌握事故各方就损害赔偿之间的矛盾焦点,以便在事故调解过程中及时确立调解思路和工作处理方案。如 20141078S308线平江县加义镇落鼓村交叉路口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货车起火,摩托车驾驶员当场死亡,当史长平和中队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手车驾驶员倒在正在熊熊燃烧货车下面,而当时货车上正拉的一车易燃品,闻讯赶来的死者家属,以及周围的群众被这种情景惊呆了。此时,他和他的同事们即要做好现场群众的情绪安扶工作,又要立即展开事故勘查工作。大家知道,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讲究“四快一准确”(即快速赶赴现场,快速勘查现场,快速撤除现场,快速恢复交通,勘查内容准确无误),其中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开展。史长平同志马上联系消防队来现场营救,并将周围的群众和死者家属引导到安全位置,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由于对肇事司机不满,部分家属对肇事司机拳脚相加,,当得知索赔困难,死者家属以及部分围观群众立刻作出反应,有人喊着要将肇事驾驶员扣押起来,赔偿不到位就不让民警勘查现场,如果警察不当场答复,就要到县政府上访,甚至还说要把尸体抬到县政府闹访。史长平同志意识到,如果不立即采取措施,很可能会引发不可想象的后果。他立即召集现场民警,嘱咐大家三点:一、立即疏散围观群众,开辟临时行车道,把无关人员全部分流到警戒区外;二、立即对死者家属展开政策宣传,即要稳定他们的情绪,又要预防过激行为,还要争取他们给予正面配合,力争尽快勘查,尽快撤离,尽快恢复交通;三、发现蓄意挑拔,肆意闹事者,必需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一切都在井然有序中展开,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死者家属终于答应先撤除现场,接受调解。

二、准确把握法律,耐心讲解道理

史长平同志在交通事故调解调解过程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讲解的过程时,通过对当事人法律条文的灌输,让他们在相对公平的起点上交流,从而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就争议达成一致。在实际调解工作中,“不屑”了解当事人的目的和要求,往往让当事人自己谈,任由事故引发的矛盾不断扩大。史长平同志充分发挥事故纠纷中间人的作用,对事故各方的请求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摆事实、讲道理,说服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消除因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倾听中针对争执焦点,分析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真实想法。灵活应对实际情况。实践中,交通事故案件千差万别,每起事故尽管形态有可能一致,但路面痕迹、接触点不可能相同,因此很难找出统一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办案人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具体的案件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要注意情、理、法的结合,多进行思想沟通,使当事人消除隔阂,心悦诚服,达成协议。对待不切实际、期望值过高的当事人,要指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及其他同类型案件,对其不利的处理结果等,让其降低其过高的期望值或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面对现实。如2014年陈XX驾驶摩托车在S308线 63KM 处与一辆小车发生交通事故,陈XX在治疗费用只产生3000多元的基础上,按法医鉴定等国家赔偿费用标准只能算到8000多元,陈XX开口要赔偿6万元,史长平同志耐心的给陈XX摆事实,摆证据,分析案情,并让陈XX当天看民警如何调解别人的交通事故,花费10多个小时把陈XX的思想工作做通,让双方心平气和圆满的接受调解结案。

三、运用一定的调解方法

调解案件既可以让当事人同时在场,进行“面对面”调解,也可以分别对当事人作调解工作。调解时,一般由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如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小,办案人应及时协调、疏导,达成一致。如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大,办案人应适时发表意见,提出兼顾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再针对性地做好说服、教育,促成和解。

四、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对诉讼到法院的的事故,配合法庭的法官提前介入,掌握交通事故的性质、案情和详细情况,做一些必要的交通事故相关法律释法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白交通事故的处理不是想当然的,不可以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而是有法律来予以规范的,势必会提高事故调解的成功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开支,减少涉法上访案件的发生,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积极邀请司法部门、保险公司参与交通事故的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则都是保障双方的权益,但在调解交通事故时事故中的肇事方的机动车绝大多数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赔付的多少直接影响肇事方赔偿受害方的积极性,因此在调解过程中适时邀请保险公司参与,不仅大大提高调解成功率还能维护各方经济利益。如去年2月份,安定镇驾驶员张某骑无证驾驶摩托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因张某为孤苦老人,又是村上五保户,拿不出赔偿费用,王某某的父母来到中队时他接待了两位老人,当谈到张某因人无证,责任为全部责任,又拿不出钱来支付治疗费用时。老人无法仰制情绪,竟跪在地上大哭了起来。后来,他走访了这个家庭,那是一个五口之家,除王某某两口和刚满六岁的孩子,再就是年迈的王氏父母,父亲残疾多年,母亲也已丧失了劳动能力,一家人全靠受伤的儿子王某某维持生活。看着跌入困境的家境和眼泪汪汪的老者,他很难受,他想,应该为他们做点什么。于是,他根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有关规定,向平江县司法局提起对王某某进行法律缓助,协调了保险公司,还有人民法院,最终为张氏父母争取了六万六千元的现金赔偿。两个多月后,他再见到老王时,看到的是感激的眼神,老王真诚的说;还是现在这个社会好,有人管,有人问,他感觉不孤单,不寂寞。

史长平同志就像是一匹不知疲倦的老马,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上不停的前行,在求知和跋涉的路上,他是永不停歇的小船,满载着希望和收获,乘风破浪,扬帆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