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09526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04-14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04-1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清溪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出栏1500头商品猪建设项目审批意见公示

来源:环保局 2015-04-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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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环批字[2015]20211号

平江县清溪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出栏1500头商品猪建设项目,位于平江县三阳乡九龙村。项目总占地面积为3000m2,项目建成后年饲养种母猪50头,种公猪4头,存栏量600头,年出栏商品肉猪1500头。建设包括育肥舍4栋、保育舍1栋、分娩舍1栋、公猪舍1栋、母猪舍1栋、配种舍、隔离舍,消毒室、饲料库房、办公楼、住房、堆粪场、反硝化池、厌氧池、沉淀池、人工湿地、沼气池、渔场、蔬菜基地等其他附属设施。总投资38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占投资比例的10.5%。根据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基本内容、结论、专家评审意见和平江县三阳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供的项目所在地属于适养区证明,我局同意建设,并提出以下环保意见:

同意平江县清溪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环评报告表中的内容和规模完成建设。同意环评报告表中的结论和建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环评报告表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要求,污染防治设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切实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尽量缩短施工期,合理安排高噪声设备的作业时间,加强土石运输污染控制,避免工程施工期噪声、扬尘和水土流失影响,将工程扰民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项目必须实施严格的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雨水经雨水管网系统收集后就近排入附近水体;养殖废水应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进入沼气池发酵,沼气池的废液进入沼液暂存池、生化塘、人工湿地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用于果树、蔬菜的浇灌;在雨季期间,不能全部消化的废水,进入集水池备处理,不向场外排放。

四、项目食堂采用清洁能源,油烟经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养殖采取干清粪作业,及时清理猪舍、清运猪粪、废弃饲料等恶臭污染源;沼气池采用全封闭式等防治措施,以降低恶臭气体的产生。加强项目基地绿化建设,绿化树木选择抗污力强,净化空气好的植物,利用绿色植物吸收恶臭物质,减轻臭气的影响;在养殖场所外设置不低于100米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该距离今后不得迁入居住及建设公共设施。

五、养殖场实行粪尿分离,猪粪、食物残渣采用人工干清粪后运至猪粪堆肥场,堆肥处理后用作有机肥料;病死畜禽及分娩废物按照我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规定采取安全填埋井进行无害化处理;传染性疾病死亡的畜禽由上级部门检查后制定处理方案,不在项目场内安全填埋井进行填埋;消毒和医疗废物委托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设置固定收集点,委托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粪便堆肥场必须建设防雨、防渗漏、防溢流措施,不得污染周边地表水及地下水环境。

六、采取适当隔音、绿化和合理的平面布局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排放,保证项目场界噪声达标。

七、加强环境管理,根据项目区土地消纳能力及时调整畜禽最大养殖量。设立专门的环保机构及环保人员,确保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八、该项目竣工后,需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局提出试生产申请,经审查同意,方可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九、噪声、废气、废水执行标准按照环评表中所列标准执行。

十、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经办人:彭紫耀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