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0/2025-2335929
  • 发布机构:县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2025-12-09 11:38:46.0
  • 公开日期:2025-12-09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岳环平罚决字〔2025〕6号

来源:生态环境法制股 2025-12-09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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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江县官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8月1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接到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问题线索,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1号、2号、4号窑道内有余火,未完全停产的情况下,于8月9日擅自拆除在线监控设备,导致无在线监控数据上传。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25日;提供单位:平江县官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的基本信息。

  2.证据名称:《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0张;作出时间:2025年8月19日和8月25日;作出单位: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平江分局;证明内容: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证据名称:平江县官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验收备案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25日;提供单位:平江县官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的环保手续情况。

  4.证据名称:平江县官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停产报告和申请在线监测房断电的报告、提质改造的情况说明、该公司请三方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对烟道排放口进行现场监测,检测报告编号:HJJC2025071901;提取时间:2025年8月20日和8月25日;提供单位:平江县官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公司提质改造进行了报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平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Y=2万/20万元×100%=10%,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违法行为区域影响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0%+环境违法次数2次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5%,罚款金额=[10%+5%×(1-10%)]×20万元=29000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