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21/2019-1556398
  • 发布机构:县贸促会
  • 生成日期:2019-07-02 15:19:35.0
  • 公开日期:2019-07-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来源:县贸促会 2019-07-0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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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大力营造扶持产业发展环境氛围,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扶持范围

(一)凡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要求的一二三产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政策外,还可享受本文件所规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用地优惠

(二)工业用地:凡进入我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向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天岳新区集中。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入驻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年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原则上土地招拍挂价款超过8.5万元/亩的部分以工业发展基金的方式等额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入驻天岳新区年税收达到8万元/亩以上的,原则上土地招拍挂价款超过12万元/亩的部分以工业发展基金的方式等额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用地和服务业用地:根据国家政策按实际情况通过土地流转、土地租赁、协议出让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属经营性用地,采用熟地成本价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根据其发展前景或税收贡献,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第三年按50%收取租金(租金标准: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8元/平方米/月,天岳新区10元/平方米/月)。企业按规划要求投资新建标准化厂房(含仓储物流设施)给予补助,高8米以上钢结构厂房补助60元/平方米,混凝土结构厂房补助100元/平方米。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现有土地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容积率的现有工业用地,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

第三条  收费优惠

(四)凡符合扶持范围的招商引资建设项目和原有规模工业企业扩大投资规模续建项目办理报建等相关手续涉及的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收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返还。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工业地产项目除外),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的征收范围。

(五)用电、用水、用气优惠。

1.用电:企业供电报装只收取材料费和建设安装费。企业按相关政策自主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可以自由购入省内外低价电。对用电大户予以电费补贴,标准为年用电电费达500-1500万元的按所缴电费的2%补贴,1501-3000万元的按所缴电费的3%补贴,3001万元以上的,按所缴电费的4%补贴。

2.用水:企业供水报装只收取材料费和建设安装费。

3.用气:天然气企业新增用户的厂区管网建设费中的主干管道设施建设费下浮50%。年用天然气量在100万方以上的企业,优惠0.3元/方。

第四条  财税支持

(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产业项目,从生产经营之日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如税收达到条件规定的最低纳税标准时,头三年按该企业当年生产经营实缴税额(主要指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县级分成部分等额安排技改和产品研发经费予以扶持;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当年生产经营实缴税额县级分成部分的50%等额安排技改和产品研发经费予以扶持。

(七)加大对高管人员的激励机制。对履行项目引进合同约定缴税额度义务的非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企业不超过6名,年纳税1000万以上的企业不超过10人),按照高管人员在我县缴纳的薪资部分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等额予以奖励。

第五条  金融扶持

(八)每年由县金融办分季度举办4次以上银企对接会,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鼓励园区设立国有参股或控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参照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专业为园区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担保服务;设立政府“助保贷”,支持企业贷款,对税收贡献大、成长潜力大的产业龙头企业和重点企业,政府连续三年予以50%的贷款利息补贴,每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上市扶持

(九)企业在国(境)内外首发主板上市并挂牌交易,且总部设在平江的,补助企业300万元,对其高管人员给予总额1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交易的县域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在其他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融资500万元以上的县域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十)上市后备企业通过首发和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融资,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80%以上(含80%)的募集资金投资本县,按投资金额分档累进计算,对企业(公司)进行补助:投资1至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六补助;6至10亿元(含10亿元)的部分,按万分之四补助;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万分之二补助。

第七条  人才扶持

(十一)县财政安排500万元作为“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用于人才开发培养、人才引进使用、人才奖励等工作。

(十二)对企业引进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提供一套100平米的住房供其使用;对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优先提供公租房或享受同样面积房租补贴。对年税收县级分成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可享受3000元/平方米的县内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物流补助

(十三)现代物流用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设立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支持物流仓储设施建设、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城乡配送网络建设、冷链物流发展、物流业标准制定、物流企业奖励等。

(十四)对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运输产生的物流费用,运费发票金额达到50万元的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年度物流费用额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将房屋租赁费、过路过桥费和保险费等按规定纳入物流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第九条   固投奖励

(十五)工业企业在一个完整年度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5000万元、5001万-1亿元、1亿以上-1.5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产业发展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条  创新奖励

(十六)品牌商标奖励。凡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首次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或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七)企业认证奖励。

1.对新获得国家“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或农业合作组织分别给予奖励。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奖励认证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1万元;绿色食品认证:奖励认证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3万元;有机食品认证:奖励认证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5万元;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奖励认证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20万元。

2.对国家部委授予的国家级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家级标准化示范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化示范区、通过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达到《卓越绩效评价标准》、制定地方标准、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HACCP、GAP、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0.5万元。

(十八)平台创建奖励。

1.成功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成功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5万元;成功申报国家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奖励10万元,成功申报省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奖励5万元。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标准检测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并对企业核心技术人员总额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3.对新创建国家5A、4A、3A景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五星、四星、三星级的饭店宾馆,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50万、20万元奖励。对新进入全省前十强的县内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对进入全国100强的县内旅行社给予50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级星级农庄和乡村旅游示范点的分别奖励10万、5万元。对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5万、3万、2万元奖励,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10万、8万、5万元奖励。

(十九)科技成果奖励。对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奖的企业核心研究人员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设立新增创新专项奖:发明专利每个奖励3万元,创建高新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外经济

(二十)扩大外贸总量。进一步壮大外贸队伍,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扩大外贸总量。对当年度进出口额规模企业给予奖励。

1.对外贸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增加5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依此类推。

2.对外贸进口企业当年进口额在100—200万美元之间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 , 200万美元以上的,每超过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依此类推。

(二十一)培育外贸竞争优势。推动全县外贸企业以及有开拓国际市场意愿的内贸企业实现进出口实绩“破零”或“倍增”。对当年出口实绩比上年度增长(出口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下同)的“破零倍增”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

1.对在本县注册的外贸经营者备案企业外贸额“破零”的,根据贸易额按10万—50万美元(含5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50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以上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对外贸进出口额年度增长率达100%以上的倍增企业(上年度进出口额应超过5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超过100%以上部份,每增长10%奖励2000元人民币。

(二十二)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根据省级重点展会名录,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由主管部门核准,参与名录内的展会所交纳展位费省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县财政配套给予等额补助。

第十二条  创业就业

(二十三)对稳定吸纳当地劳动力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从投产之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缴主体税种和土地使用税省级部分依法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十四)人社部门积极做好企业用工服务,推行“订单培训”“订单用工”,支持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1000-1500元/人的培训补贴。

(二十五)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照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十六)参照精准扶贫“财银保”方案,企业稳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获得贷款支持,对贷款利息和保险费用最高给予80%补贴,每家企业获补贴支持的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做大引强

(二十七)采用财政统筹、信托借入等方式安排1亿元资金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休闲食品、生态旅游、云母制品、石膏建材、电子信息等产业,采取定向支持、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做强做大,以后持续增加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革,促进生产发展。

(二十八)支持引进产业带动力强、就业吸纳力强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以上或年创税12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从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专项研究,重点支持。

(二十九)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享受本县优惠政策期满5年、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5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第五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企业五年税收增量本级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

第十四条  中介奖励

(三十)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完成2000万元以上,且生产经营在本地年实缴税收在120万元以上、亩平税收达标的工业项目;凡引进年实缴税收县财政享有部分在50万元以上总部经济项目;凡引进投资实际完成在1亿元以上,且直接经营环节在本地年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现代旅游项目;凡引进投资实际完成在1000万以上,且生产经营在本地年实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对项目引进的中介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按正式投产之后头五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经营生产环节实缴税额县财政享有部分的4%进行奖励。

对引进县外工业的入园购地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项目中介人落地奖励。奖金在签约动工建设和建成投产两个阶段分两次兑现,兑现比例分别为30%、70%。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落地单位审核评估认定。

(三十一)重大招商项目奖。凡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且固定投资在1.2亿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对项目引进中介人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十二)乡镇引企入园奖励。对经审查认定的乡镇引进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入园企业必须为所属乡镇干部或群众引进的县外项目,且引进者实际负责了项目首次洽谈对接,为项目落地起到了关键联系作用),自投产之日起,企业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税收,在目前财政体制下县财政、工业园和乡镇按2:2:6的比例分享,对所引项目的优惠政策兑现经费同比例分担。

以上奖励均由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统一拨付兑现。

第十五条  优化环境

(三十三)优化营商环境。

1.对投资项目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推行“先建后验”“两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等管理模式。完善代办服务机制,项目相关手续由落地管辖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全程代办。所有涉及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缩短至法定时限三分之二以内。推进新开办企业所有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平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实施“二号公章”制度。实行“一站式”办理、“一次性”办结。

2.规范涉企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企业停建、停产,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实行“一支队伍执法”,减少对企业的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每半年开展一次企业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周边环境治理专项行动。每年由县政府优化办牵头组织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营商环境测评,对排名后三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存在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3.凡企业员工及家属,在落户、就读、就业等方面享受本县居民同等待遇。用人企业在寒暑假期间向县教体局申报,预留一定入学名额,确保企业员工子弟就读。

(三十四)加大联手帮扶。在全县主导产业中每2年筛选20-30家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或税收贡献大的民营企业进行联手帮扶。每个企业明确1名县级领导、1家责任单位、1名帮扶责任人、1张帮扶任务表,从政策环境、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方面帮助企业排忧解难,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及时制定和发布本地优质产品目录,多渠道推介进入国内外市场,同时争取更多的本地优质产品进入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在政府性投资和采购项目中优先支持本地优质产品。

(三十五)打造诚信政府。对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及时纠正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对在招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引进重大项目的个人,组织人事部门优先考虑提拔重用。

附则

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文件颁布之前所引进的项目继续享受原有政策,之后引进的项目享受本文件政策。本文件内企业所享受优惠条款属同类型的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本文件由平江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