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受遗赠)业务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减证便民”,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中“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创新改革要求,规范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继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但未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本通告规定。
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遗产管理人,协助申请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登记的,适用本通知规定。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另行规定。
二、申请主体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须到场协助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
三、服务模式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前往我中心服务点办理,或进行提前预约。
四、具体办理模式
详见《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实施细则》(附件)。
附件:《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推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实施细则》
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推行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
实施细则
一、申请主体
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有遗产管理人的,遗产管理人须到场协助申请人办理转移登记。
二、收件材料
(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及相关当事人无法提交公证文书或者生效法律文书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我中心提供);
2.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仅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2022年11月1日后未申领纸质不动产权证的,系统自动获取电子证,不需提交);
4.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税务推送电子完税凭证的,不收纸质件)[共享件或提交件];
5.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选择其中一项即可);
6.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选择其中一项即可);
7.放弃继承的,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或提供相应的放弃继承的公证书;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仅针对遗嘱继承);
9.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仅针对财产认定)。
(二)遗产管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能够证实其为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原件),可以是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公证文书,遗嘱或者推选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其中,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为已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的,有关单位出具的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免于提交本试行规则第2.1条第(6)至(9)项的申请材料;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为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公证文书或者遗嘱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查验该公证文书或者确认该遗嘱;遗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为遗产管理人推选书的,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现场核实并签名,或者提交经公证的遗产管理人推选书,经公证的遗产管理人推选书应当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进行查验或者签署确认声明。
2.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仅核对原件)。
(三)继承人已死亡的,转继承人参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交转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文件。
(四)涉及代位继承的,还需要提交代位继承人享有被代位继承人继承权的证明文件。
三、受理前的查验材料
登记受理前,申请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到登记机构提交办理继承、受遗赠的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与当事人预约现场核验的时间。有遗产管理人的,应当现场查验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全部继承人现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应当当场核验完成。登记受理前现场核验时,登记机构应当就继承、受遗赠相关事实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法定继承的,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查验。已经提交放弃继承权公证书的,该继承人无需到场。遗嘱继承的,应当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登记机构确认提交的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受遗赠的,应当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登记机构查验申请材料。按照本条第二款推选遗产管理人的,可以由遗产管理人进行现场核验。
四、调查核实
现场核验后,登记机构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全部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公告
登记机构可以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相关的事项进行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姓名;
(二)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姓名;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坐落;
(四)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五)遗产管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在岳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正式受理。公告期间,当事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登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1.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复通知书和书面异议的副本送达相关当事人;
2.相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和书面异议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异议事项向登记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3.登记机构对异议事项和相关当事人的答复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相关当事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登记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六、准予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操作技术规范》中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登记申请的审核。经审核符合《不动产登记操作技术规范》第8.3.4、9.3.4、10.3.4条规定的,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日为登记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