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中心城区个人房地产交易业务涉及税种及其计税依据、税率
序号 |
税种 |
计税依据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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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税率 |
征收率或优惠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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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增值税 |
销售房屋、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 |
9% |
5% |
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额 |
7% |
减半征收(上级机关下文结束时间为终止时间) |
3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额 |
3% |
减半征收(上级机关下文结束时间为终止时间) |
4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额 |
2% |
减半征收(上级机关下文结束时间为终止时间) |
5 |
土地增值税 |
销售住宅类房地产增值额 |
四级超率累进 税率 |
免征 |
转让非住宅类存量房地产,既没有评估价 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销售金额 核定征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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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额 |
计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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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印花税 |
个人转让(承受)住宅类房地产收入 |
0.05% |
对买卖双方暂免征 减半征收(上级机关下文结束时间为终止时间) |
转让非住宅类房地产;无偿赠与、继承房 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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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个人所得税 |
销售房地产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 |
20% |
1、除受赠、继承、分家析产取得产权外的二手房转让1%; |
2通过拍卖市场房屋转让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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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依率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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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契税(纳税人为受 让人) |
承受90m²及以下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改善 性住房 |
4% |
优惠税率1% |
承受家庭第一套90m²以上(含90m2)住房 |
优惠税率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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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家庭第二套90m²以上(含90m2)改善 性住房 |
优惠税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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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受除上述以外的住房以及写字楼、营业 用房、土地使用权等 |
4% |
说明:1、对个人转让已满两年的存量住房免征增值税,转让未满两年的存量住房,全额征收增值税;
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非住宅类存量房,以转让金额减除购进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征收增值税;其他税种核定征收的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3、 享受契税优惠税率的购房家庭,凭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产权查询证明。
4、转让自住五年以上唯一住房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纳税人,凭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唯一住房产权查询证明。
5、单位转让不动产的先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关税收,然后申报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