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8/2017-1332995
  • 发布机构:县国土资源局
  • 生成日期:2017-04-03 09:19:27.0
  • 公开日期:2017-04-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县国土局 2017-04-0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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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关于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建设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建设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7]政国土字第139号文件批准。平江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 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 5条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 0号)等规定,我局会同相关部门,经对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调查登记补偿资料复核,拟定《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平江县岑川镇郭洞村、水口村、大义村、正北村、新福村、九丰村、元新村、高型村、包湾村、雷锋村,余坪镇新庄村、深坑村、盘山村、谈胥村、余坪村、范固村,梅仙镇柘冲村、东臬村、三坪村、张韩村、竹岭村、三里村、新霞村、玳璋村、团山村、小源村、稻田村,三阳乡白若村、洪山村、新源村、大桥村、坑口村,三市镇横槎村、白尔村、黄金村、保丰村、渡头村,安定镇官滩村、浮坛村、山背村、上黄村、官塘村、田陌村、横冲村、安定村、永兴村、鸣山村、福星村、水南村、平田村、河坪村、岳田村、大毛村、富家村、长田村、小毛村、白毛段村、农垦管区,福寿山镇到湾村;

二、征地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支

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湘政发 [2012] 46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岳阳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岳政发[2013]2号)和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江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13]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支付方式:由用地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类

权属

性质

面积

(公顷)

区片

等级

地类系数

补偿标准

(万元)

金额

(万元)

集体

2.5821

一类

1

62.85

162.285

20.8805

二类

55.95

1168.264

19.1562

三类

48.00

919.4976

国有

0.1922

二类

55.95

10.7536

集体

3.0714

一类

0.8

50.28

154.43

7.6875

二类

44.76

344.0925

10.7764

三类

38.40

413.8138

国有

0.1307

二类

44.76

5.8501

果园

集体

0.3577

二类

0.8

44.76

16.0107

0.7287

三类

38.40

27.9821

茶园

集体

0.4789

一类

0.8

50.28

24.0791

0.8796

二类

44.76

39.3709

1.1867

三类

38.40

45.5693

其他园地

集体

1.0437

三类

0.8

38.40

40.0781

集体

11.2334

一类

0.5

31.425

353.0096

41.0367

二类

27.975

1148.0017

83.9744

三类

24.00

2015.3856

国有

3.5114

二类

27.975

98.2314

灌木林地

集体

2.0040

二类

0.5

27.975

56.0619

1.6572

三类

24.00

39.7728

其他林地

集体

0.9101

一类

0.5

31.425

28.5999

5.6154

二类

27.975

157.0908

15.2766

三类

24.00

366.6384

坑塘水面

集体

0.9106

一类

1

62.85

57.2312

1.8535

二类

55.95

103.7033

0.8169

三类

48.00

39.2112

沟渠

集体

0.1263

三类

1

48.00

6.0624

设施农用地

集体

0.0202

三类

1

48.00

0.9696

采矿用地

集体

0.7373

一类

1

62.85

46.3393

农村宅基地

集体

1.0791

一类

1

62.85

67.8214

8.3443

二类

55.95

466.8636

11.5873

三类

48.00

556.1904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集体

0.1841

一类

1

62.85

11.5707

水库水面

集体

0.3573

一类

1

62.85

22.4563

0.5677

三类

48.00

27.2496

其他草地

集体

1.0331

一类

0.5

31.425

32.4652

0.2098

二类

27.975

5.8692

1.0955

三类

24.00

26.292

河流水面

国有

0.6574

一类

1

62.85

41.3176

内陆滩涂

集体

0.1302

三类

0.3

14.40

1.8749

裸地

集体

0.2420

三类

0.3

14.40

3.4848

合 计

264.3241

9151.8416

(二)青苗及地上附属设施补偿:按《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平政办发〔2015〕8号)的规定标准,结合实际调查登记结果执行,由用地单位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

三、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按湘政办发[2014] 31号文件执行。

四、相关告知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腾地办法及时间:补偿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后,各相关权利人应当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好青苗及附属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征地补偿款之日起 10日内交付腾地。逾期不腾地,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特此公告。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