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1-1843799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1-08-12 15:48:58.0
  • 公开日期:2021-08-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1)平矫撤暂建字第3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1-08-12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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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执行建议书

(2021)平矫撤暂建字第3号

社区矫正对象鲁某某,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城西村,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关镇城东村。因贩卖毒品罪经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5日以(2019)湘0626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正在哺乳期于2019年05月05日由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于2019年05月07日交付执行。根据2021年3月26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626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通知书,对罪犯鲁某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0年03月26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该社区矫正对象具体事实如下:鲁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产下一名女婴,至2021年6月29日哺乳期结束,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刑期未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对鲁某某予以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平江县人民法院

平江县社区矫正执法大队

2021年06月29日

注:抄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