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6/2025-2274113
  • 发布机构:县司法局
  • 生成日期:2025-03-03 14:44:13.0
  • 公开日期:2025-03-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2025)平矫撤缓建字第01号

来源:县司法局 2025-03-03 14:44
| | | |

  社区矫正对象撤销缓刑建议书

  (2025)平矫撤缓建字第01号

  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居住地 湖南省平江县童市镇*****,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童市镇*****。因赌博罪经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1日以(2024)湘0626刑初39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在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4年7月2日起至2025年3月1日止。

  在社区矫正期间,该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特提请撤销缓刑,具体事实如下: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在童市居委会钟某经营的麻将馆内通过打“赖子”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于2024年12月28日受到平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五百圆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徐某某予以撤销缓刑。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