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0721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公示

来源:人社局 2013-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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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
许可对象:拟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符合当地教育培训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达到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求。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由 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3、资产及经费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4、筹建方案。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由 WODR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正式设立申请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筹设批准文件;
4、按要求填写的《平江县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
5、培训机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培训机构的章程;
7、培训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教师、财会人员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8、有关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由 WORD制作的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
1、同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 1、2、2项申办材料;
2、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 4、5、6、7、8项申办材料。
许可期限:3个月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职业培训机构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就业培训和失业管理股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和失业管理股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要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与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复审。
(三)时限: 50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和失业管理股股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发现行政许可事项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得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 2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 10个工作日
四、公示及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730-6237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