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0725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港、澳、台人员在平就业审批

来源:人社局 2013-05-20 00:00
| | | |

 

许可事项:港、澳、台人员在平就业审批
许可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
二、《台湾和香港、澳门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 [1994]102号)
许可对象:拟聘雇港、澳、台人员在平就业的单位
许可条件:
一、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时,须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平就业申请表》,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用人单位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并提供规定需要的有效资料。
三、用人单位聘请的台、港、澳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年满 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有确定的聘用单位;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四、用人单位聘用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岗位。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劳动合同;
三、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有效证件、履历证明;
四、拟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 )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培训与企业管理股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三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由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730-6237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