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0726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公示

来源:人社局 2013-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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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关于企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动部劳部发[1994]503号)
许可对象: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
许可条件:
(一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企业填报《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三、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岗位说明;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五、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 )时限:10个工作时
二、审查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资股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的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审定。
3、不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条件的,在《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制作许可文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审批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730-6237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