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10728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20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公示

来源:人社局 2013-05-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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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可事项: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 10号令)
许可对象:拟申请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条件
一、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办公设施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供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的场所;
三、有三名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应业务知识持有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 3万元人民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文本;
三、办公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四、有效的资金信用证明;
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身份证及职业介绍资格证书;
六、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证明。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职业介绍机构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三 )时限: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初审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股室负责人审核。
(三 )时限:7个工作日
B、复审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股和县劳动监察大队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局领导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 )岗位责任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工作人员
(二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通过审批的,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 )时限:3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730-6237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