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3-47213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3-05-02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3-05-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人社局 2013-05-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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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R—2012—00019

 
 

 

 
 
 

平政发〔 2012〕23号
 
关于印发《平江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各单位:
《平江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平江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做好省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8〕8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37号)、中共岳阳市委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发[2012]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四三六”工程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县”战略,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实行创业环境“有障即清”,创业服务“有需即帮”,创业成果“有功即奖”,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完善创业政策,降低创业门槛,优化创业机制,推动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民众涌动创业激情,社会形成创业氛围,进而掀起一轮全民创业热潮,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围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建立创业组织领导体系、完善创业政策支持体系、健全创业素质培训体系、构建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创业工作考核体系。到 2014年上半年,创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1个,新增私营企业60户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800户以上,收集创业项目不少于100个,创业贷款总量达到3000万元以上,创业培训800人次以上,扶持500名城乡劳动者成功实现创业,累计带动2000人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全县创业活动指数等各项指标全面达到或超过 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标准。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创业组织领导体系。
1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展改革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委宣传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县招商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局、县公安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管理中心、县政府金融证券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工商联、人民银行平江县支行等为成员单位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 、建立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集中协商会议,协调处理创建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高效统一、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地税局、县总工会、县工商联等与创建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共同组成专门班子,进行定期协商。
(二)完善创业政策支持体系。
1 、全面实施已有的扶持政策。按“非禁即入”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平等参与创业活动和投资经营。降低创业准入限制,落实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鼓励扶持政策。加大对有就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院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农村劳动力、新生劳动力以及“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等群体的自主创业扶持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在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经过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查后,给予开办费补贴、房租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补贴及创业成功奖励;对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创办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吸纳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对符合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按(平政办发 [2011]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新招用的就业人员,需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2 、实行税费优惠。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以及吸纳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就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等企业,经过审核认定后,依照税收优惠政策,可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税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合法从事个体流动经营的自我雇佣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
3 、加大融资服务力度。积极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规模,全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将“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由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创业妇女拓展到留学回国人员、低保人员等更多群体。除妇女及高校毕业生外(妇女创业人员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 8万元,高校毕业生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个人申请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为5万元;对创业者联合起来创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以人均5万元以内额度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发展潜力大,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项目,且吸纳失业人员较多的,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担保贷款支持,担保贷款额度控制在200万元以内。以上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贴息。同时,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体系,鼓励更多社会化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控制风险的同时,为创业型企业和个人做好融资服务。
4 、设立创业扶持基金。县里专项筹集 200万元以上设立创业扶持基金,基金来源为争取再就业资金、社会捐赠等渠道。创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创业培训、初次创业补贴、小额贷款、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经费等。
(三)健全创业素质培训体系。
1 、扩大培训对象。凡具有本县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大中专(技)院校在校生及毕业两年内学生、下岗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失地农民、退伍军人、残疾人、“回归人员”等,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可免费参加 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相关培训机构按政策享受培训补贴。
2 、创新培训模式。针对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改进培训内容,创新“ SIYB”培训模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同时,实施“创业+技能”培训模式。对享受过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根据开业需要,在当年度内还可参加一次与开业项目相关、纳入当年度补贴培训目录的技能类培训,培训后经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技能鉴定补贴。
3 、提高培训质量。每年选送 1-2名优秀人才参加创业培训师资提高班,不断壮大、优化师资队伍;加强教学研究,提升教学质量,树立创业培训品牌;严格教学管理,在开班备案、教学安排、培训实施、教学评估等环节加强监控,促进创业培训规范化、高效化。
(四)构建创业公共服务体系。
1 、健全创业服务机构。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在就业服务机构内,成立专门的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配备精干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具体推动创建工作,负责创业项目征集、开发、转化和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以及创业政策落实等指导服务。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创业服务意识,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间,帮助创业者解决立项、土地、资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利用现有的社区就业和劳动保障服务平台,设立创业指导服务室,具体组织、实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鼓励社会中介组织、服务机构参与创业培训、创业项目的征集开发、开业指导等工作。
2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由政府出资尽快建立高标准的促进就业创业孵化基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专业化市场及闲置的土地资源,打造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对进驻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初次创业人员或实体,按照带动就业人员数量,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的具体办法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情况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制定。
3 、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成立创业专家库,组建创业专家志愿团,面向社会开展公开招聘创业专家志愿者,建立创业专家志愿团 ,采取集中讲授和个别咨询指导、策划相结合的方式,由专家志愿团成员轮流坐班,开展面对面咨询指导服务,帮助创业者提高创业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心理咨询服务,帮助树立创业信心。同时,在适当的时候由有关部门建立创业者协会、创业者联谊会等创业者自我服务组织,培养创业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大力倡导“守法创业、诚信创业”,积极鼓励新型创业模式,如开设“网店”等。
4 、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创建期内,将发布不少于 100个创业项目。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创业指导服务力度,为不少于2000人次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5 、营造浓厚创业氛围。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激励措施和工作进展、典型经验,让敢于创新的开拓精神,苦干实干的务实精神,不折不挠的进取精神,重诺守信的诚信精神,回报社会的奉献精神在我县发扬光大。树立一批抢抓机遇、自主创业的创业典型。广泛开展创业竞赛活动,每年公开评选和表彰一批创业先进典型,让创业者精神上有声誉、经济上得实惠、社会上受尊重,促使更多的人投入到创业热潮中。
(五)制定创业工作考核体系。
1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纳入我县经济发展目标责任管理体系,列入年度综合考评。将工作任务逐级量化, 建立县、乡镇、街道(社区)三级目标管理体系,实行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
2 、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统计考核制度。建立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数量化、时效化。
3 、完善工作督查制度。县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对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定期开展督查,及时通报,对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四、创建标准
2014年6月底,我县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度,以及其他整体反映城市创业活力、创业效率及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全员创业活动指数。即我县参与创业活动,包括自主创业、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人数占全县城镇劳动者的比例达到 12%以上。
(二)创业活动对就业的贡献率。即我县新增创业人数及其带动就业人数之和占我县全部新增就业人数的比例达到 30%以上。
(三)创业活动对企业成长的贡献率。即我县劳动者新创办企业的数量占我县所有新增企业数量的比例高于 50%,
(四)创业活动满意度。即到 2014年6月底,我县的创业者和社会各界对我县创业环境、创业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五)不断增加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服务组织的数量,扩大服务对象的比例,努力提高反映我县创业活力、创业效率以及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成效的整体程度。2012年 -2014年,全县每年进行创业培训的人员要超过30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经过创业培训后,创业成功率达到40%以上。
(六)经创业服务后半年开业成功率达到50%以上,带动就业率达到1:4。创业者开业企业中,一年以上稳定经营率达 80%以上。
五、创建步骤
我县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从 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创建期为三年,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9月前)。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全面启动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积极实施创业扶持政策、改善创业公共服务、扩大创业素质培训、组建创业服务平台、壮大创业实施主体、优化创业整体环境等工作,同步提高各级创建工作达标率,使劳动者“想创业、敢创业、能创业、创成业、创大业” ,不断推动创建工作扎实开展。
(三)考评验收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2014年 7至10月前在全县组织开展创建工作模拟考评,对照省政府考评标准和工作目标任务,查漏补缺,认真考核,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完善,确保各项创建任务全部达标。 2014年10月至12月,迎接省评估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各单位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创建省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效的协调推进机制,定期安排部署创业促就业工作,协调解决创业促就业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创业促就业工作取得实效。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底前报市创建办,并定期向市创建领导小组汇报本县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加强部门配合。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政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沟通协调和牵头抓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创建工作的统一要求和任务分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创建创业型城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按期实现创建目标。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同时, 对独生子女和农村已结扎的两女户要在同等条件下根据计划生育政策优先提供服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创建创业型城市情况分析、统计报告制度,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认真抓好创建工作的考核、检查与评定工作,定期开展创建工作情况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对在创建活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组织动员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印发 
(共印 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