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
二、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
四、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五、组织拟订全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研究提出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及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七、负责工业节能工作。
八、综合协调工业经济运行中与公路运输以及通信、邮政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组织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制订全县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十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划,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
十二、负责推动软件业及信息服务业发展。
十三、指导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开展人才和智力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直管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及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
十五、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六、组织实施县科技重大专项工作。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工作。
十八、牵头组织全县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九、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县产、学、研结合工作。
二十、主管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二十二、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县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拟订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十四、拟订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二十五、负责全县科技人才有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十七、贯彻国家、省、市国防科技工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县军民融合产业科研生产重大事项及国防科技重大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全县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参与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爆器材的行业及生产、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与指导全县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
二十八、研究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势态,为县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服务。对接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
二十九、承担外国专家来平管理和服务工作。拟订并落实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回)平江工作或者定居的相关政策;负责博士后、留学回国人员的管理协调工作。
三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