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0/2022-1915026
  • 发布机构:县科技和工信局
  • 生成日期:2022-02-28 17:22:31.0
  • 公开日期:2022-02-28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县科技工信局 2022-02-28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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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江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岳办〔2015〕20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2015〕18号)精神,设立平江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加挂“平江县知识产权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整体划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将原县科技局承担的职责整体划入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三)承接省、市赋予省直管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1.实施动物许可证核发;

2.省级科技创新园区认定;

3.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大学科技园)认定;

4.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

5.省级科技计划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的发展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综合管理全县工业经济,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业企业;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专项规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拟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研究和规划全县工业产业投资布局;依法组织实施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负责工业与信息化领域的产业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县直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四)对涉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五)组织拟订全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和组织实施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抓好重大工业项目的督查与协调;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项目,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

(六)研究提出促进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办法及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服务与协调工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除县国资局负责的以外);推进全民创业。

(七)负责工业节能工作。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研究全县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的改革政策;指导推动节约用电,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全县电力资源配置和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用电计划;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息;协调解决电力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

(八)综合协调工业经济运行中与公路运输以及通信、邮政有关的重大问题;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保障要素的综合协调工作。

(九)组织拟订信息化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县信息化建设。

(十)制订全县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助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处理。

(十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规划,协调全县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依法监督管理信息服务市场。

(十二)负责推动软件业及信息服务业发展;组织制订软件业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软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软件服务外包;指导、协调技术开发和相关产业发展。

(十三)指导全县工业、信息化领域人才开发与培训工作;开展人才和智力对外合作交流。

(十四)负责直管国有工业企业的改革改制及遗留问题的协调处理;负责县直工业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负责做好县办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宏观调控措施。引导和协助企业加强管理,指导企业改革改制、新产品开发、新项目引进,为企业招商引资服务,做好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工作,负责抓好企业的稳定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全县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跨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十六)组织实施县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协调县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与配套。

(十七)负责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引导计划等各类县级科技计划;负责相关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和实施;牵头组织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十八)牵头组织全县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引导农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十九)牵头组织协调促进全县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负责全县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科技服务体系发展。

(二十)主管全县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县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归口管理和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及特色产业化基地建设;组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相关工作;指导并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参与高新创业投资有关工作。

(二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县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二十二)负责本部门及归口管理的县级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组织拟定全县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县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共建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议。

(二十三)拟订全县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审定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二十四)拟订全县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

(二十五)负责全县科技人才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有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十七)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指导、协调知识产权工作;组织、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与培训工作;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调处专利纠纷和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负责专利的申报、咨询工作,指导、协调专利项目的转化、引进及实施;组织制定全县专利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规划的实施。

(二十八)研究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发展势态,为县政府的相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提供服务。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应用与推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中小企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以省、市、县科技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技术依托,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和企业诊断服务,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企业员工培训以及其他培训业务。对接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活动。

(二十九)贯彻落实地震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三大体系建设。

(三十)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负责起草有关文字材料,承担机关政务信息、安全、保密、接待、信访、政务公开、提案议案办理、重大事项及决定的督办工作;承担局办公楼及办公设施、车辆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局系统的电子政务工作。

(二)经济运行股

负责全县工业经济日常运行调节、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经济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工业日常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指导;对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等政策性问题和企业资金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数据统计及上报。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运行要素的供应;实施煤电油气应急管理;承担工业、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工作,并协调实施相关的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中小企业股

承担中小企业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研究提出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办法及措施;拟订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办法及措施;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测与分析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拟订鼓励创业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指导创业基地建设,推动创业工作;负责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和融资担保的服务与协调工作;拟订政府重点扶持中小企业的项目及资金事宜;指导中小企业法律援助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四)信息产业管理办公室(加挂“国防科技和信息动员办公室”牌子)

拟订全县信息化发展战略及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计划及重大项目,做好信息化试点示范、标准规划、宣传教育等基础性工作;编制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工作;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信广播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指导城市及社区、农业和农村等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承担财政性投资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及市场管理;指导县信息化工作。承担国防科技和信息动员办公室相关管理职责。

(五)资源电力管理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组织推进工业企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企业清洁生产;承担工业企业节能目标的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节能行动方案;参与编制全县生态建设规划;参与协调工业环境保护;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由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项目的能耗、水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研究全县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方案及相关的改革政策;指导推动节约用电,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工作;负责全县电力资源配置和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编制并实施全县年度发用电计划;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息;协调解决电力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

(六)计划成果股

负责组织拟订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科技计划经费配置建议,协调规划和计划的实施;负责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基地的建设;负责重点科技新产品工作;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推动区域科技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工作;组织拟定科技重大专项的有关政策措施;提出重大专项发展战略及年度工作重点;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评审立项、跟踪管理与评估验收等;统筹协调全县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工作,负责县科技重大专项与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的衔接和配套,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民营科技企业对所承担的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负责拟订全县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推广、奖励、保密的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县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科技兴贸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省科技奖励的申报与推荐工作;指导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指导全县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组织协调有关科技团组出访及全县举办的国际科技展览会、国际科技学术交流活动;指导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国外技术、信息、智力引进和对外科技宣传工作;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七)农村科技和社会发展股

负责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科技支撑计划;加强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示范;指导农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指导星火计划工作及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工作,推进星火产业化建设;加强全县农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县科技兴县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扶贫和农村区域科技合作工作;拟订对乡镇科技工作的年度考核目标,牵头组织对乡镇科技工作的年度考核。

负责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人口、资源、环境、减灾防灾、医药卫生、生物技术、公共安全、城市发展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计划;组织实施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清洁发展、循环经济以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科技支撑计划;负责社会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化示范;推动社会发展领域创新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创新团队建设有关计划;承办全县引进高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县民营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全县科普规划,牵头管理、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县科普工作;牵头组织举办全县科技活动周等大型综合性科普活动;承办县科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县政府和上级科技部门委托的科技下乡、进村入户等科普活动任务。

(八)高新技术股

负责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推动新型工业化建设;组织实施电子信息、先进制造、能源交通、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科技支撑计划;推动工业领域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火炬创业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组织管理全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业设计平台等有关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技术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科技技术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全县科技技术市场发展专项计划;负责全县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发布技术市场信息;负责企业办理技术负责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负责科技成果、专利技术以及非专利技术的评估、登记等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技术贸易活动。承担县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申报与推荐工作;归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负责技术交易中贯彻执行合同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科技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指导全县重大科技成果推广活动和重大技术交易活动;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国际科技学术交流活动。

(九)政工人事股(加挂“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牌子)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队伍建设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工程、经济系列的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县工程、经济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工作;承担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教育培训工作,拟订人才开发与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行业职业培训工作,参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调查分析工业行业、企业人才素质状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指导企业培训基地建设;承担人才和智力对外合作交流工作,指导企业智力引进。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所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政策法规股(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综治稳定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局行政审批事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县国资局监管的企业除外)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县直工业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好企业信访稳定工作,上报有关情况及报表,接待来信来访,化解工业企业存在的不稳定因素。

机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章程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行政编制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领导职数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正职11名。

五、其他事项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严禁擅自设立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加挂牌子的机构不得分设股长、室主任等领导职务;严禁在核定的职数和职务名称之外,擅自增设职数、任命负责人;严禁擅自超编进人或借调人员;严禁自行制定提前离岗、提前退养、停薪留职的规定。

六、下设机构

(一)平江县城镇集体工业管理办公室(加挂“企业改制办公室”牌子):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二)平江县联手帮扶产业办公室: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

(三)平江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四)平江县知识产权管理中心: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五)平江县地震办公室: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

(六)平江县电力执法大队:股级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

七、附则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