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2017-77135
  • 发布机构: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2017-05-24 11:26:20.0
  • 公开日期:2017-05-2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李列辉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来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05-24 11:26
| | | |

    关于李列辉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阶段性公示

2016年10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平江县万兴佳亿购物中心对平江县李辉食品厂2016年10月9日生产的“手撕鱼”进行了抽样检查,并于2016年11月21日出具编号为NO:SC16-133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镉”不合格。2016年12月12日我局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调查期间,我局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生产的手撕鱼(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2日)、手撕鱼(香辣味、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0日)以及酒鬼鱼仔(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日)进行抽样送检,并于2016年12月2日出具的编号为NO:GC1643019670、NO:GC1643019671、NO:GC1643019672且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表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2017年2月14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来的复检报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出具编号为4303170100043-S、4303170100044-S、4303170100045-S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显示“镉”不合格。为便于调查,我局将上述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并案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0月9日生产“手撕鱼(泡椒味)”10件(每件12盒,每盒30袋,规格为16g/袋);2016年11月10日生产“手撕鱼(泡椒味)”10件(每件12盒,每盒30袋,规格为16g/袋);2016年11月12日生产“手撕鱼(香辣味)”10件(每件12盒,每盒30袋,规格为16g/袋);2016年11月1日生产“酒鬼鱼仔”3件(每件120包,规格为42g/袋)。2016年10月9日生产的10件“手撕鱼(泡椒味)”,于2016年10月13日销往平江县农贸市场5件,2016年10月14日销往平江县农贸市场5件;2016年11月10日生产的10件“手撕鱼(泡椒味)”,于2016年11月16日销往平江开发区2件,2016年11月17日销往平江土特产总部5件,平江县农贸市场3件;2016年11月12日生产的10件“手撕鱼(泡椒味)”,于2016年11月18日销往平江田良君土特产3件,2016年11月19日销往平江新车站2件,平江三犊源5件;2016年11月1日生产的3件“酒鬼鱼仔”,于2016年11月16日销往平江李丰批发部。上本局于2016年11月12日将检验报告NO:SC16-133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场监督改字(2016)1212号);2016年11月22日本局将检验报告NO:GC1643019670、NO:GC1643019671、NO:GC1643019672接送达给当事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平市场监督改字(2016)1222号),当事人于当日向经销商发出来《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经销商表示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同时,我局指导当事人进行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经排查,发现是鱼的原材料不合格导致产品镉超标。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文,我局对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平食药工质案处字[2017] 25 号),决定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罚款19670元,没收违法所得330元,两项合计2000元,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