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5-12367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5-11-04 00:00:00.0
  • 公开日期:2015-11-04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加强我县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来源:住建局 2015-11-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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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性住房工程是政府投资重点工程,也是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我县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任务重、规模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重大,监管任务繁重。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主体及监管单位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以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对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工程须全数纳入工程质量安全重点监督管理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就开工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工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改正,必要时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落实各方质量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是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要全面负责,应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做好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招标工作,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的施工队伍承接保障性住房工程,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保证工程建设合理的造价,加大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的组织实施力度,通病防治所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2、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结合工程实际制定质量通病防治施工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三检”制度,落实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质量管理责任。

    3、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选派专业对口,实践经验丰富,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方案,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质量通病防治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当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可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总监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并向建设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对工程中常见质量通病应在设计图纸中注明防治措施和要求,并设计构造详图。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强化施工过程控制,保障工程实体质量安全

  1、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建立现场材料进场登记送检台账,执行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严把钢材、水泥、防水、节能保温等主要原材料进场验收关,严禁采用违规张拉或冷拔调直加工的钢筋和易燃保温材料在工程中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2、继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质量通病防治专项方案,明确防治措施,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要加强对质量通病防治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注重对新型墙体材料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开裂,以及外墙、屋面、厨卫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因细部处理不到位引起的渗漏等质量通病的防治,切实减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

  3、严格落实主体结构检测,工程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报告作为主体结构验收必要前置条件。结构实体检验应重点检测涉及安全的柱、墙、梁、板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楼板板厚等,对于结构实体检验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4、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管理。保障性住房工程所使用的门窗、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在建筑成品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书或检测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交进场检验记录,监理单位要对进场检验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应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和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5、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总包单位要切实履行 安全职责,加强对分包队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分包队伍对现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确保分包队伍的现场从业人员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平台,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召开专家论证会;施工现场要成立由总分包有关管理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总分包要配备安全生产专业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强化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1、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障性住房工程应按照《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检验,抽查检验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抽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

  1. 加强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机构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应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规范条文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测。新建保障性住房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同意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管

  1、选派优秀监督人员,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安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监督,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在施工现场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质量安全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和检查频次,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

2、落实各方责任,建立健全制度。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在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参建各方主体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二是落实监理报告制度。对项目监理部每月向建设单位书面报送工程质量信息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掌握项目情况。三是建立样板示范制度。在主体结构验收时,监督各方责任主体对样板房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在竣工验收时,工程实体质量水平不得低于样板房质量标准。四是落实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监督机构要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明确参建各方的责任人,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竣工后,应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竣工标识牌,将各方责任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进行标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应具有执业注册资格,一旦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论多长时间,不管调到什么岗位工作,都要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切实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4、严格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市场现场监管联动,加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查处力度,进行不良行为通报。凡是保障性住房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