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156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09:00:57.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02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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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0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禹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长凯    董事长

地    址: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振兴综合楼六层

岳阳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生活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县职业技术学校校园内,建筑面积为10622.3㎡,中标金额为22886179.61元,由湖南湘禹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平江县长华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工程于2020年5月份动工,至目前为止主体已经封底。平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于2020年8月13日、8月31日对岳阳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生活服务中心项目随机抽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履职情况,发现施工单位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两次无一人在岗履职,而施工现场正在进行主体施工,并无法查看到现场相关资料。9月1日我局会同平江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资料员进行调查。  

经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李健、技术负责人孙智、施工员李金兰、安全员徐星、周欣、质量员周敏等6人长期不在岗履职。湖南湘禹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虽然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关键岗位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但流于形式,6人长期不到岗履职,无一人对项目进行实质性的管理,而是由非公司员工姚虎贵、姚好斌进行现场管理和材料采购,项目资料由创优工作室制作,且关键岗位人员签字均为代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认定为转包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下达了平建告字(202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接到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至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湖南湘禹水电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按项目中标金额0.8%的罚额处以罚款183089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