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167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09:06:47.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03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09:06
| | | |

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03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中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齐斌      职务:总经理

地    址: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阳光花园12号—113号

湖南中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平江县御城华府住宅小区,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县城关镇车湾路北侧,总建筑面积88060.48平方米,总造价7280万元,至目前为止工程已经完工。经查:该项目外窗安装原设计使用材料为多腔料型材、中空玻璃5+12A+5型材料。但在未取得图纸变更、建设单位的同意下,擅自将外窗材料变更为非断桥隔热型普通铝合金材料,并用于外窗安装,该外窗项目合同价款为12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我局已于2021年02月05日下达平建告字(202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九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湖南中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处以罚款24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