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190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09:11:28.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04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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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4号

被处罚单位:平江县国有连云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标彪  职务:场长

地    址:  平江县加义镇

平江县国有连云林场公共租赁住房业主单位为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江县国有连云林场为委托运营单位,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县加义镇连云山,用地面积1402.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694.76平方米,地上一栋三层住房,和一栋二层会议室及住房。经查:该林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改为经营性场所,改变了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你单位在接到通知书日起进行了整改,我局于2021年2月5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平江县国有连云林场作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以罚款30000元。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2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