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3/2021-1843242
  • 发布机构:县住建局
  • 生成日期:2021-08-11 09:27:02.0
  • 公开日期:2021-08-1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建行罚字【2021】10号)

来源:县住建局 2021-08-1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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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建行罚字(2021)10号

 

被处罚单位:平江县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朝阳   董事长

地  址:平江县开发区润民安置区五号地1楼

被处罚单位: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岳   董事长

地  址: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运成大厦23楼2301号房

平江县翘楚棠(二期)由平江县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施工,湖南广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建设地点位于平江大道与甲山大道交汇处,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 65976.41平方米, 总造价为1.9332亿元,拟建2栋27+1层高层住宅, 5栋6层多层住宅、1栋商业,包含土建工程、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等。到目前为止5#桩基础已经完工,6#已完工约50根桩基础挖井阶段,已完成工程量造价2105719元。经查:该项目已取得发改批复、不动产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但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14日下达了平建停字(2021)第01号《工程停工通知书》各参建单位积极整改,于3月10日领取了施工许可证,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下发了平建告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处罚单位接此告知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一)项、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六)项、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平江县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平江县新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按以完成工程量造价1.2%的罚额,处以罚款25269元。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项目负责人何兵,按罚款数额6%的罚额,处以罚款1516元。

(二)、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曹大伟,按罚款数额6%的罚额,处以罚款300元。

上述被处罚单位(人)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将上述罚款交至开户行: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平江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4012200000000126,到期未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平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叶和阳  

202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