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以保证农房重建、维修的质量, 保护农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农民居住条件为基本原则,贯彻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服从县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将农村危房改造与村庄整治、人居环境改善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应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规划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中需拆除再集中重建或因地质灾 害、生态移民等因素需整体搬迁的,应当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 划,规划应经县级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规划应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生态移民和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应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提高土地的综合利 用效益。应本着不同地段土地赋予不同使用功能的原则,综合考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有效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三)规划应延续乡村及地域自然人文特色,突出本地特色、山区特色。
(四)规划应尊重原有村庄的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服从规划,完善配套。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房屋要符合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优先安 排集中连片建设。改造和新建的房屋要配套必备的基础设施,满足生产生活要求,尊重群众在设计方案选择、建房地址方面 的意愿及当地习俗。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考虑与农村集中连片建房、村容村貌整治和特色民居传统村落保护建设有机 结合。对无房或居住在危房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可以村为单位集中建“五保之家”,也可以根据自愿集中到乡镇敬老院建房安置,其原有宅基地自行退出。
(二)避开地震断裂带、滑坡、崩塌、泥石流、河洪、山洪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易发生的地段。
(三)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
(四)尽量避开风口,选择向阳、通风良好的开阔地带。
(五)优先选择靠近原有居住地或经鉴定后可利用公共设施较多的地段,应回避地下管线较集中的地段。
第八条 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房规划建设方案。
(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总量,各项用地的具体数量。
(三)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是道路、水利沟渠、人畜供水与排水、供电、通讯和电视、环卫设施等。
(四)逐步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确定防灾减灾措施。
(六)提供新建农房的标准户型图。
第九条 对于以分散建房和局部维修方式进行危房改造 而没有进行统一规划的村庄,可根据当地经济条件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达到整体改变农村面貌的目的。
第三章 农房建设
第十条农村危房改造可分为拆除集中建房、分散建房和局部修复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 各乡镇危改办应组织编制实用强的农民自建住宅通用设计图,免费供农民使用。农房建筑设计应突出山区特色、安全舒适、功能合理并满足多数村民的需求。
第十二条 改造加固的危旧房人均生活用房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新建住房人均生活用房面积控制在18平方米以内。1人户的危旧房改造和新建住房生活用房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房屋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原则上只能修建一层,高不允许超过3.6米。
第十三条 五保户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村集中修建五保 之家;无条件集中修建的,可根据五保户无生产劳动能力的实际,以满足需要为原则,适当减小房屋建筑面积。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在进行危房改造工程时,应因地制宜,采用多 种结构形式,充分使用本地合格的建筑材料,以降低材料的购买和运输成本。
第十五条 村庄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联户路、 沟渠等)及村容环境整治,乡镇应充分调动当地村民的积极性,采取投工投劳、以工代赈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对于进行重建的农村危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原有农房的材料进行新房建设。
第十七条 各乡镇作为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作好统筹安排,科学编制危房改造进度计划,对房屋建设、基 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交付使用进行进度控制,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乡镇应建立现场蹲点制度,保证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第十九条 乡镇城建应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建立责任制度,保证科学合理的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严格按照已制定 的危房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进行管理,使各项工程活动能按计划及时开工、保证进度、按时完工。
第二十一条 如需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现场蹲点的工程 技术人员应提出调整进度的方案,乡镇危改办应对进度调整方案作出评审,分析调整方案是否符合工期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分散重建和局部维修的农房,现场蹲点 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有针对性地对具体项目提出开工、建设、完工的时限,保证工期。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确因条件所限或农民选择自建,应选择专业建设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 乡镇危改办应对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并 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 定期的对农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房改造的开工、建设、竣工和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第二十六条 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二十七条 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经原设计部门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第二十八条各项分项工程完工以后,乡镇危改办将组织 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设计部门在进行农房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农房的施工安全和正常使用安全。
第三十条 危房改造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各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危房改造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第三十二条 乡镇危改办对进行危房改造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可依照本办法,结合乡镇实际进行分类细化,针对性的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