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推动农村危房 改造工作的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三条 各乡镇要统一规划,全面整合危房改造资金、资源,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土地整治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自然 灾害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库区移民、生态移民、易地扶贫 搬迁和村级“五保之家”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要以镇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群众公布上年度补助资金投放情况,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度。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财政预算、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等安排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 补助资金。县财政集中管理,县政府整合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农村困难的无房居住户、因灾倒房户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农村贫困户新建或修缮房屋,各地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
第六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属于无房和整栋危房(D级)的对象列入重建新建改造范围,按照家庭人口和建筑面积,每户1-5万元标准补助;属于因灾损房(达到C 级)、局部危险(C级)的对象列入修缮加固改造范围,按照每户1-1.5万元的标准补助。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农村危房新建(含翻建、置换)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乡镇不得在上级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乡镇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开设“平江县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财政专户”,专门管理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十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 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金额和相关
资料统一报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第十一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财政部门应及时审核相关资料,根据县政府《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 案》要求和房屋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将资金通过银行一卡通直接拨付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原则上,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行预拨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 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乡镇应积极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 正,分清责任并严肃处理,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四条 发现贪污挪用、虚报冒领、骗取农村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