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17-1074170
  • 发布机构:县农业局
  • 生成日期:2017-06-06 15:59:08.0
  • 公开日期:2017-06-0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农业局主要职责

来源:农业局 2017-06-0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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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岳阳市委办公室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江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岳办〔2015〕20号)和《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发〔2015〕18号),设立平江县农业局,加挂“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加挂“乡镇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1.将原县农业局的职责、县委农村工作部(县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农业局。

2.将县畜牧水产局、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县农村经营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农业局。

3.将原商务局承担的牲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局。

4.原县生态能源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县农业局。

5.将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职能划入县检验检测中心。

(三)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

1.牵头拟订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落实协调全县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四)承接省、市赋予给省直管县的经济管理权限。

1.县直接实施

农药广告审批;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畜禽人工受精员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

2.县直接实施,报省备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无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处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的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它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兴办动物饲养(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利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检疫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3.县直接报省,抄送市: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采许可;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县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县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农产品品质改善,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和农业行政复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

(五)拟订全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六)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项目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七)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八)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收集、上报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负责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申报工作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标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

(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省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县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并组织扑灭;承担全县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一)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上报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整理、上报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三)制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全县农业科研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县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六)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对农产品产地安全实行分类管理,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监督管理外来物种。

(十七)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八)负责做好全县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