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17-73089
  • 发布机构:县农业局
  • 生成日期:2017-03-22 16:00:48.0
  • 公开日期:2017-03-2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二O一七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发生趋势分析

来源:农业局 2017-03-22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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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情报


第三期

平江县植保植检站                            2017年3月22日

二O一七年主要农作物病虫发生趋势分析

县站2月下旬、3月上旬分别在三阳、安定、加义、长寿、龙门等乡镇进行了冬后基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结合2017年农作物布局、气象预测、历史资料等有关情况综合分析,今年我县农作物主要病虫害属中等偏重发生年,虫害重于病害。现将预测情况与预测依据分述如下:

一、水稻病虫:

今年平江县计划种植水稻107万亩,其中早稻45万亩、中稻和一季稻15万亩、晚稻47万亩。预计今年我县水稻主要病虫害属中等偏重发生年,虫害重于病害。其中:纹枯病、二化螟、稻纵卷叶螟、稻飞虱大发生;稻曲病、稻瘟病、稻蓟马中等发生;叶蝉、稻苞虫、粘虫、霜霉病、稻象甲、叶鞘腐败病局部发生,有回升趋势。

(一)虫害

稻飞虱:大发生(5级),预计发生面积155万亩次。

稻纵卷叶螟:大发生( 4级),预计发生面积132万亩次。

二化螟:大发生(4级),预计发生面积95万亩次。

稻象甲:轻发生(2级),预计发生面积3万亩次。

稻蓟马:中等发生(3级),预计发生面积18万亩次。

(二)病害

纹枯病:大发生(5级),预计发生面积130万亩次。

稻曲病:中等发生(3级);预计发生面积35万亩次。

稻瘟病:中等发生(3级),预计发生面积30万亩次。

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轻发生(2级),预计发生面积8万亩次。

水稻霜霉病:中等发生(3级),预计发生面积15万亩次。

叶鞘腐败病:局部发生(2级),预计发生面积3万亩次。

(三)预测依据

1、病虫基数

二化螟:冬后基数亩平2106条,比去年2680条减少574条,死亡率9.93%,比去年12.4%减少2.47个百分点。具备大发生虫源量。

纹枯病:田间菌核残留量大,菌核量每亩21.53万粒,比上年20.87万粒增加0.66万粒,具备大发生年基数。

2、品种布局:我省大力推进湘米工程,我县优质稻、超级稻种植面积继续增加,而其中大多数品种较传统品种抗性偏弱,特别是在老病区,随着菌源的积累与传播,常规稻等易感品种种植面积增加,稻瘟病在我县大面积流行的潜在风险很大。

3、栽培条件:机收面积大,95%以上田块实现了机收,田间残存禾蔸高,有利于病虫害越冬和转移危害;早中晚混栽,播期不一,给害虫提供了充足的食源;防治药剂不一,使用农药品种单一,导致抗药性增强,防治效果不一,促使虫源累加和发生不整齐;直播稻也存在极大的隐患,苗盛阴蔽,密不透风,易形成适温高湿的田间小气候,有利于害虫的取食与增殖及病害的发生流行。

4、气候影响:去年冬及今年早春,我县气温偏高,降水偏少,利于害虫越冬。据气象部门预测,3月下旬末至4月上旬初有一段回暖天气,应抓住冷尾暖头进行早稻播种;4月上、中旬各有一段持续阴雨天气,气温阶段性偏低,期间冷空气阶段性偏强,对流活跃,需警惕局地暴雨等强降水天气对早稻秧苗的影响,但不利于“两迁”害虫的迁入和繁殖。

二、茶叶病虫:

全县种植茶叶8万亩;预测:茶叶病虫全年为偏重发生,较去年发生重,虫害大于病害,其中虫害偏重发生,局部大发生,病害中等发生。茶毛虫大发生;茶尺蠖、假眼小绿叶蝉、角胸叶甲和茶煤病中等偏重发生;茶刺蛾、茶黑刺粉虱、茶蚜、茶短须螨和茶赤叶斑病等中等发生;茶小卷叶蛾、茶蛾蜡蝉、茶云纹叶枯病、茶轮斑病和盾蚧中等偏轻发生;茶蓑蛾、炭疽病、赤星病和白星病轻发生。

三、蔬菜病虫:

全县计划种植蔬菜15万亩,与上年基本持平。预计病虫全年发生122万亩次。预测:蔬菜病虫中等偏重发生,虫害重于病害。其中:小菜蛾、菜青虫、斜纹夜蛾、甜菜夜蛾、豇豆荚螟、菜蚜为中等偏重发生局部大发生;豆野螟、烟青虫、小地老虎中等偏轻发生。

瓜类枯萎病为中等偏重发生;辣椒病毒病、辣椒炭疽病、十字花科菌核病、霜霉病、灰霉病、作物疫病、白菜软腐病、茄科作物青枯病中等发生,猝倒病轻发生。

四、果树病虫:

果树病虫中等发生,预计发生面积20万亩,其中:柑桔红蜘蛛、花蕾蛆中等偏重发生,柑桔潜叶蛾、柑桔溃疡病、煤烟病、柑桔锈壁虱、柑桔蚧类、柑桔大实蝇、黑刺粉虱、柑桔疮痂病中等偏轻发生。

公益警示语: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动作,自愿参与,民办公助”的原则,大力发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促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健康发展。

2、《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十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病虫情报由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发布病虫情报,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