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8/2026-2360742
  •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 生成日期:2026-01-30 15:03:41.0
  • 公开日期:2026-01-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告知书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2026-01-30 15:03
| | | |
全县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

  2025年12月2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在全县范围内有效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什么是承诺达标合格证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以下简称“承诺达标合格证”),是指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依法开具,承诺其销售的农产未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的证明。

  二、合格证有什么作用

  1.压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2.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安全和法律意识;

  3.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

  4.推动农产品附带标识上市销售;

  5.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溯源和社会监督。

  三、哪些产品需要开具合格证

  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农产品。

  四、哪些主体需要开具合格证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产品产地按照生产批次开具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开具合格证。

  (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合格证。

  五、哪些主体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

  (一)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

  1.向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农产品时,应当收取承诺达标合格证,采用拍照、留存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扫码截屏等方式保存至少六个月。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不得收购。

  2.农户主动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和保存。

  (二)从事畜禽屠宰的单位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规定收取和保存畜禽养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畜禽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养殖户提供的承诺达标合格证。

  六、有哪些相关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畜禽屠宰经营者等,应当开具而没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未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内容不全、与实际不符或者严重不规范的;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

  七、如何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访问“智慧湘农”小程序:微信小程序中搜索“智慧湘农”或扫描小程序码。根据指引可注册、上传、查询相关数据,或者具体咨询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给予指导。

  望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广大消费者学法、知法、用法保障自己的消费权益,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的落实。

  微信扫一扫                  

  开具合格证

  电子合格证示例:

  平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