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9/2017-79233
  • 发布机构:县扶贫办
  • 生成日期:2017-02-20 16:07:36.0
  • 公开日期:2017-02-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来源:扶贫办 2017-02-2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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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经中共平江县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脱贫攻坚工作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推动全县脱贫攻坚任务有效落实,确保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岳阳市“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责暂行办法》(岳发〔2015〕13号)以及《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平发〔2017〕4号),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镇、县直单位及其二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驻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驻村工作队队长及队员,乡镇办村干部、县乡结对帮扶干部职工,村级组织相关负责人。

第三条  坚持权责一致、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教结合、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执行,由县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组(以下简称县巡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情形

第五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集中约谈;

(四)一票否决。

第六条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通报批评;

(二)诫勉谈话;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降职。

第七条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作出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不力,拖沓推诿、消极应付的;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的。

(二)没有定期专题研究、没有定期调度讲评、没有建立脱贫攻坚目标管理及督查考核机制的;没有按要求配备扶贫专干、配强配优贫困村党支部书记的。

(三)扶贫工作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妥善处置,导致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或突发事件的。

(四)忽视非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未联系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结对帮扶覆盖率未达到100%的。

(五)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管理规定,监督失察出现资金流失、项目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在国家、省、市督查考核调研、明察暗访和第三方评估中发现问题或出现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九条  县直各单位、驻平单位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脱贫攻坚工作重视不够,未按要求选配副职分管驻村帮扶工作的。

(二)行业扶贫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在落实工作任务中打折扣、搞变通,协调配合不力,相互推诿的;没有完成年度行业扶贫工作任务的;无资料、无台账或资料台账混乱的;工程项目价格虚高、质量差,违反法定程序招标、施工、验收的,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查实的;

(三)对下派的驻村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支持配合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的;没有安排专职驻村工作队长的;与所驻贫困村贫困户的干部结对帮扶覆盖率未达到100%的;将帮扶任务转嫁乡镇的;存在一帮三以上现象的。

(四)主要负责人每月到村工作少于1天的;分管负责人每月到村工作少于2天的;结对帮扶干部职工入户结对帮扶每月少于1天的;结对帮扶干部职工帮扶资金户平少于1000元/年的;未帮助指导贫困村制定脱贫计划,或脱贫计划不切实际、流于形式的;《扶贫手册》未发放,填写不规范、不真实、差错多、弄虚作假的。

(五)驻村帮扶牵头单位机关经费通过乡镇财政拨付到村的帮扶资金少于6万元/年,协作单位少于3万元/年的。

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作风漂浮,不作为、不务实,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

(二)村级无挂图作战等上墙资料,无资料台帐;动态管理及数据管理混乱的;驻村工作队队长驻村天数每月不足20天的。

(三)年度内被帮扶村没有发展产业的;已发展的产业无任何效益的;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足4万元的。

(四)产业帮扶物资未发放到户的;被帮扶村产业没有与贫困村“六看一听”对象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

(五)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和项目实施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未能如期完成年度减贫任务和脱贫目标的。

(七)在国家、省、市督查考核调研、明察暗访和第三方评估中发现问题或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滥用职权,打招呼、“走后门”、优亲厚友,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评议、公示、审核、审批,违规确定贫困户,将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纳入贫困户的。

(二)徇私舞弊,违反规定,漏报、瞒报、谎报贫困户情况或编造虚假数据,套取、骗取扶贫物资和资金;不按规定分配易地扶贫搬迁指标、危房改造指标和护林员指标的。

(三)违规发放扶贫资金、物资,冒领、私分、抵扣到户扶贫资金;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拖欠扶贫物资和资金;在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方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违规招投标的。

(四)在申报、审核、审批等过程中收受礼品礼金、索要财物、违规收取费用,吃拿卡要,刁难申请人的。

(五)泄露建档立卡工作及农户隐私等各类敏感数据信息的。

(六)违反其他扶贫政策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未完成年度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的;

(二)未完成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的;

(三)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单位的;

(四)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为应给予“一票否决”,并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的。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十三条  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一) 对乡镇和县直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县巡查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职责和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县直各单位一般干部职工的责任追究,由县巡查组提出意见,交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责任追究建议,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或部门党委(党组)按职责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三)对乡镇一般干部职工、村干部的责任追究,由乡镇镇党委、政府、纪委组织实施。

(四)对驻平单位及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县巡查组提出意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面报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驻平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五)对村级组织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乡镇党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乡镇党委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责任追究决定书》报送县巡查组及县问责办。

第十四条  脱贫攻坚责任追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问责线索,县巡查组进行初步核查,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最终提出处理意见;

(二)问责处理意见经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形成《问责决定书》;

(三)《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及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县巡查组负责督促问责决定落实。

第十五条  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问责办提出书面申诉。县问责办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被问责对象提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结果的运用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向县委作出书面检查。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被问责的,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影响期内任职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诫勉谈话或责令公开道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以作出问责决定至问题整改到位为影响期,如果整改期超出半年的按照调离岗位进行问责。

(三)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不得担任原任职务监管部门的领导职务或所受处理问题相关联的职务,一年内不得提拔。

(四)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安排职务,期间可酌情安排从事临时性、专项性工作;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六)被问责干部在任职试用期内的,一般不作调离岗位处理;在试用期内引咎辞职或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试任职务自然取消,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其待遇按试用前职务的标准执行。

(七)《问责决定书》归入被问责对象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