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59/2017-79234
  • 发布机构:县扶贫办
  • 生成日期:2017-02-20 16:08:25.0
  • 公开日期:2017-02-2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关于印发《平江县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 问责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扶贫办 2017-02-20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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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江县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

问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平江县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问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

平江县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问责

工 作 方 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确保圆满完成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2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办〔2016〕44号)、湖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督查巡查情况直报机制的通知》(湘扶办发〔2016〕102号)、《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县之力打赢脱贫攻坚的决定》(平发〔2017〕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巡查督查考核问责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

(二)坚持目标定位,狠抓工作落实。

(三)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奖优罚劣。

(四)坚持惩教结合,严格责任追究。

二、巡查督查考核问责对象

全县24个乡镇及非贫困村,县直驻村帮扶单位、省市驻村帮扶工作队、贫困村。

三、成立专职机构

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问责工作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成立平江县脱贫攻坚工作巡查督查考核问责组(以下简称县巡查组),由彭以仁同志任组长,下设巡查小组、督查考核小组、问责小组,分别由何新民、刘辉、程晓东等同志负责;肖应军、黎云龙、叶国庆、余细怀、邓儒峰、余喜庆、钟悦和、徐深根、何明远、邓水源、程培之、吴慕陶、杨纯科等同志为成员。县巡查组负责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问责具体工作。县财政每年预算巡查督查考核问责租车费及其它工作经费,在县扶贫办设立专账进行报账。

四、建立直报机制

脱贫攻坚巡查督查考核问责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定位相结合,聚焦脱贫目标,突出作风问题;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坚持报喜与报忧相结合,以报忧为主;坚持向上直报与向下通报相结合,以利于县委、县政府领导及时掌握工作动向,科学决策部署,以便基层及时纠正、整改,推动工作落实。

直报工作务必简化程序,高效运转。每轮次巡查、督查情况由县巡查组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书面通报或专报,报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然后直接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经审批后,及时通报全县,或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启动问责机制。

五、巡查

(一)巡查时间

从2017年3月起,每月开展一轮巡查。

(二)巡查内容

1.在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资金的。

3.违反贫困识别,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的。

4.行业扶贫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5.违反《平江县脱贫攻坚行动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个不准”规定》的。

6.群众反映强烈的“雁过拔毛”式腐败问题。

7.扶贫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腐败问题。

(三)巡查方式

巡查工作采取受理举报、召开会议、听取汇报、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查阅资料、入户调查、跟踪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巡查程序

1.制定方案。县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2.实地巡查。县巡查组进驻被巡查乡镇及县直单位,开展巡查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当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乡镇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3.情况直报。县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客观地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建议。及时书面报告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时,直接报送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

(五)成果运用

1.启动问责。巡查书面报告,经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启动问责机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限期整改。县巡查组要及时向被巡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单位在1个月内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整改情况,县巡查组及时跟踪督查。

3.绩效扣分。巡查发现的问题,在年终考核中每个扣2分。

4.媒体公开。整改情况能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案件移送。涉及违纪违法的问题,按照《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移送纪委监察局或司法机关。

六、督查

(一)督查内容

1.乡镇督查内容。重点督查领导重视、责任落实、宣传氛围、队伍建设、精准识贫、非贫困村工作、退出管理、扶贫资金管理、资料台账等情况。

2.县直驻村帮扶单位督查内容。重点督查驻村帮扶、结对帮扶、产业帮扶、退出管理、扶贫资金管理、资料台账等情况。

3.行业扶贫责任单位督查内容。重点督查领导重视、创先争优、项目进度和质量、台账资料等情况。

4.村级督查内容。重点督查宣传氛围、退出管理、集体经济、精准识贫、扶贫资金管理、资料台账等情况。

(二)督查方法

1.开展常年暗访。每月暗访10至15天,至少抽查60-90个村,其中,抽查三分之一的非贫困村。运用资料核查、上户核查、现场核查、电话调查等方法,查找突出问题。同时,每轮次的督查一律计分排队。

2.开展专项督查。对创先争优、行业扶贫、退出管理、结对帮扶、产业扶贫、领导批示件、群众举报的问题,将进行专项督查,举一反三。

3.开展解剖督查。对问题严重、工作长期滞后的乡镇及单位,及时进行解剖督查。

4.开展工作讲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脱贫攻坚工作讲评会;讲评会由县巡查考核组、县扶贫办通报督查情况及计分排名情况;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点评。

(三)成果运用

1.及时下发通报。每轮次督查,县巡查组要认真汇总情况,形成督查通报,并及时下发。

2.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的单位,由县巡查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3.纳入年终考核。每轮次督查必须量化计分,年终汇总,计入年终脱贫攻坚考核总分。

4.约谈问责。对每轮次督查排名倒数三名的乡镇、排名倒数五名的县直单位进行约谈或启动问责。

七、考核

(一)考核内容

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订考核细则。

(二)考核总分构成。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督查计分占50%,年终考核计分占50%。

(三)考核办法

1.分类考核。脱贫攻坚考核分为乡镇系列、县直单位系列、村级系列进行考核。

2.数据考核。年终,各乡镇要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向县扶贫办报送相关数据;县直相关单位向县扶贫办报送创先争优、行业扶贫、“五个一批”等相关数据。县扶贫办要建立脱贫攻坚数据监测台账。

3.实地考核。每年年底,由县委组织部、县巡查组、县扶贫办组织年终考核。年终考核运用“十看六听”、现场核查、查阅资料、入户调查等形式进行实地考核。按照考核计分标准,逐项计分。

4.群众测评。年终考核时,运用问卷测评等形式,测评群众对驻村帮扶单位和驻村工作队队员的满意度。

5.综合评价。县巡查组、县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考核情况及汇总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奖励及问责建议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

(四)成果运用

1.列入年终综合绩效考核。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综合绩效重要考核内容,列入负责干部个人考核内容。

2.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

3.确定等级,奖优罚劣。年终,脱贫攻坚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即先进单位、合格单位、基本合格单位、不合格单位。

(1)先进单位。年终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乡镇按年终考评总分排名,取前8名;县直单位按年终考评总分排名,取前22名;村级按年终考评总分排名,取前10名。

(2)合格单位。年终考评总分在70分(含70分)至89分的,评为“脱贫攻坚工作合格单位”。

(3)基本合格单位。年终考核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69分的,确定为“脱贫攻坚工作基本合格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脱贫攻坚工作基本合格单位”:①年度督查通报连续三期排倒数第一名的;②县直单位未按县委、县政府要求拨付帮扶资金的;③未完成年度行业扶贫工作任务的;④巡查发现严重问题的;⑤发现重大信访、舆情未及时处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⑥被国家、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⑦因工作失职,在国家、省、市督查考核中出现严重问题,被点名通报批评的。

被确定为“脱贫攻坚工作基本合格单位”:取消单位年度综合先进,但不影响单项先进;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乡镇扶贫办主任及驻村工作队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不合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脱贫攻坚工作不合格单位”:①乡镇年终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倒数第一的 ;②县直单位年终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倒数二名的;③村级年终考评总分在60分以下且排名倒数三名的;④创先争优单位在争创2017年全省脱贫攻坚先进县中被扣分、排名靠后,影响我县夺取“全省脱贫攻坚先进县”的;⑤在脱贫攻坚中有违法违纪行为,被移送司法机关的。

被确定为“脱贫攻坚不合格单位” 的: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4.函告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单位以及省市驻村扶贫工作队的脱贫攻坚工作考核情况,由县委、县政府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八、问责

按照《中共平江县委办公室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脱贫攻坚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办发〔2017〕4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