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0/2014-11662
  • 发布机构:平江县政府
  • 生成日期:2016-10-07 08:15:13.0
  • 公开日期:2016-10-07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森林资源流转林权证核发程序

来源:林业局 2016-10-07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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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流转林权证核发程序

 

许可事项: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五、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六、《湖南省林业条例》;

七、《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

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许可范围:

一、森林资源流转包括转让、转包、租赁和作价入股。

二、林权权利人进行流转,应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森林资源流转报告;

2、森林资源流转合同;

3、流转双方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书;

4、流转山林的《林权证》;

5、流转山林的万分之一地形图(红线勾绘);

6、村民集体决议或职代会决议(限集体和国有林流转);

7、森林资源流转报告书(限集体和国有林流转);

8、林业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条件:

一、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申请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等数据准确。

三、实地勾图的红线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四、填写《四界现场核查表》并经相关人员签具意见。

五、填写《森林资源流转变更审批表》各级签具意见。

六、县级人民政府发证机关登记发证。

许可期限:

林业行政部门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在三个月以内办理林权变更手续。

许可费用:

收取《林权证》工本费5/证(湘价费[2001]324号文件);林地勘测费3/公顷(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湘价费[2001]324号文件);收取地籍认定测绘成本费10/亩(财政部[1999]856号文件)。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三)受理期限: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十天。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森林资源流转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对其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定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森林资源流转不予登记。

(三)审查期限:

1、对通过审查准予办理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流转手续,变更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2、对经审查。不符合森林资源流转申请条件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县林业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最终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在《森林资源流转林权变更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时限:十个工作日。

四、公示与告之

(一)岗位责任人:平江县林业产权交易中心。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示审定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由承办人核发《林权证》;

3、对未通过审批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对经登记办理的森林资源流转,进行变更登记,并建立流转档案。

(三)时限:三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平江县林业局纪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730-6284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