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65/2024-2159712
  • 发布机构:县商务粮食局
  • 生成日期:2024-01-15 11:58:11.0
  • 公开日期:2024-01-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平江县商务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4)

来源:县商务粮食局 2024-01-1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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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使公众便捷、准确地获取平江县商务粮食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特制订《平江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平江县商务粮食局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阅读本《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江县政府门户网站(www.pingjiang.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平江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平江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具体包含如下信息:

  1、机构设置

  主要包括:县商务粮食局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规划、重点工程计划等。

  3、人事信息

  主要包括:本机构主要人事任免、公务员招考、企业招聘等。

  4、财政信息

  主要包括:本级政府及部门财政预决算公开、“三公”经费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5、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本年度商务粮食业务工作进展情况

  6、消费市场

  主要包括:商务粮食经济运行动态情况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平江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公开栏上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墙报、黑板报、发放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平江县商务粮食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平江县石碧潭路39号商务粮食局4楼

  联系电话:0730-6265949

  传真:0730-6265949

  邮政编码:414500

  电子邮箱:871281529@qq.com

  受理时间(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平江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s://www.pingjiang.gov.cn/webapp/pjx/ysqgk/download/table2021.doc)。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机构将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平江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 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4.处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