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5日,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接到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指挥中心转来一起消费投诉:平江县三阳乡大桥村村民凌志望投诉称2011年2月1日在平江县浏家滩大桥鸿基烟花鞭炮店购卖了四个由湖南省浏阳市金辉花炮厂生产的“喜洋洋”牌烟花,于2011年2月3日下午1时许燃放,在燃放时因烟花散筒横射三发,致使受害人头部和右眼受到重创,要求我县工商部门协调处理。接诉时正值大年初三,当时值班人员李珑会同城关工商所方向明、邱宏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对经销商店中剩余的货物进行抽样封存并对证据实行保全措施,当场责令经销商朱钰才先垫付医药费对伤者进行治疗。伤者先后在平江人民医院、平江县眼科医院和长沙爱尔眼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已在医院治疗费用3.6万元,后期取硅油术还需6000-8000元医疗费用,共约需4.4万元的医疗费用,投诉人凌志望要求被诉人及厂家对其负责医疗费用及赔偿共计10万元整。考虑到此次事故比较严重,资金数额巨大,城关工商所工作人员经研究决定就此事件到浏阳市金辉花炮厂与厂家法人代表当面进行调解。
3月18日,城关工商所工作人员方向明、李珑与投诉人凌志望及经销商朱钰才一道赶往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来意后浏阳市工商局非常重视,并派员与我县工作人员一道前往金辉花炮厂进行调解。城关工商所调解员通过明之以礼、晓之以情的谈话方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浏阳市金辉花炮厂支付5万元的现金给凌志望作为补偿,经销商朱钰才负责2万元的现金作为补偿,浏阳籍送货商黄中海也负责5800元现金作为补偿,共计补偿金7.58万元整。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当场兑现,双方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工商部门扎实的维权服务工作给予高度的评价和赞扬。
3月18日,城关工商所工作人员方向明、李珑与投诉人凌志望及经销商朱钰才一道赶往浏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来意后浏阳市工商局非常重视,并派员与我县工作人员一道前往金辉花炮厂进行调解。城关工商所调解员通过明之以礼、晓之以情的谈话方式,双方达成如下协议:浏阳市金辉花炮厂支付5万元的现金给凌志望作为补偿,经销商朱钰才负责2万元的现金作为补偿,浏阳籍送货商黄中海也负责5800元现金作为补偿,共计补偿金7.58万元整。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后当场兑现,双方表示非常满意,并对工商部门扎实的维权服务工作给予高度的评价和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