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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法院: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来源:县人民法院 2022-11-15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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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2000年,徐某和童某结为夫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婚后伊始,双方共同在浙江生活打拼,2014年两人决定由童某归乡育子,徐某独自在浙江务工。此后,长期的异地生活导致徐某和童某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直到2022年,童某确诊乳腺癌。一直以来童某没有经济收入,于是便向徐某求助,徐某则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拒绝。童某无奈之下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扶养费及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的影响。在本案中,徐某和童某两人系合法夫妻关系,徐某仍是扶养人,需在能力范围内为童某支付扶养费。(梅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