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动态 > 部门动态

县人民法院:“村规民约”不能侵害“外嫁女”的合法权益

来源:县人民法院 2023-12-05 14:16
| | | |

  近日,平江法院安定法庭审结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该案村集体的协议侵害了妇女权益,被人民法院责令改正。

  李某于1992年7月出生在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某村某组。2023年3月,安定食品产业园项目启动,征收了所在村组林地32.82亩,征地补偿款合计一百余万元。2023年6月29日,该组就征地补偿款分配一事召开村民会议。通过这次会议制定了《食品产业园征地款分配协议》等协议,分配协议中明确“出嫁女及有事实婚姻的不参与分配”。根据该组制定的出嫁女不参与分配的方案,因李某根据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故不能参与分配。该协议及分配表,除李某户未签字外,其余户均同意该分配方案并签字确认。最终,李某所在村委会根据小组提交的分配协议对征地补偿款进行了发放。李某认为其系从小在该村组生活,系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婚姻状态系未婚,符合征地补偿款分配条件应当参与分配。此外,其认为即便系出嫁女,也应享有分配的权利,故向平江法院安定法庭起诉要求所在组分配其征收款。

  法院认为,李某所在村上组制定的《食品产业园征地款分配协议》中“出嫁女及有事实婚姻的不参与分配”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宪法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客观上侵犯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法院责令李某所在组予以改正。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某已取得事业单位编制,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其生活保障不再依赖于农村集体公有生产资料,故其不享有此次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利。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邹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