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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

来源:岳阳晚报 日期:2012-04-12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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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各方关注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日前颁布施行。条例明确规定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同时对校车服务对象范围、校车驾驶人条件、校车准入条件等作出规定。此外,条例还就超载等违法行为专章规定了责任条款。

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
    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遇交通拥堵时可优先通行,并且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为保证校车“优先权”的落实,条例还明确,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校车超载从重处罚
    在此前发生的多起校车安全事故中,超载现象较为常见。在这种情况下,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条例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
    条例规定,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义务教育学校调整应听家长意见
    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条例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

高中生未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
    关于校车服务对象范围,条例第二条将本条例所称校车界定为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集体上下学使用的载客汽车,未将高中学生纳入校车服务对象范围。此外,对幼儿园的幼儿乘车安全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3年内全省孩子有“公司校车”接送
    三年内,我省中小学生和幼儿能坐安全校车上学了。日前,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对全省建立并完善学生用车(船)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学生用车专项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今年秋季开学时,学生用车覆盖辖区内5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3年覆盖辖区内80%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2014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怎样减少学生的交通风险?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分三种情况安排学生、幼儿上下学。凡具有完善的城市公交客运系统的城区或县城,学生乘坐公交车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应由家长或监护人陪护乘坐公交车上下学;服务半径(小学2.5公里、初中3.5公里)以内的中小学校,应鼓励学生步行上下学。小学低年级学生步行上下学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接送;凡不能通过城市公交客运保障的中小学生、幼儿,应全部纳入基本运营模式保障。原学校、幼儿园自有校车,应全部纳入学生用车运营公司管理,实行所有权、管理权分开,确保车辆安全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