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平江县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684件,办结率97.3%,共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75万元。
在日常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消费者维权案例,你是忍气吞声?还是正当维权?又到了“3·15”消费者权益日,一起来盘点平江的维权案例。
案例一:物业霸王条款,垃圾收费惹投诉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开发区某小区对1400多户业主进行了交房,该小区鑫诚物业公司定的一些服务价格却让业主们很不满意。物业公司提出,装修垃圾清运费要收4元/平方米,业主刘女士说,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房子,仅装修垃圾清运费就要花500多元。业主们四处打听,有的问到平江同档次楼盘垃圾清运费为每平方米3元,有的小区甚至根本就没有这一项收费。业主们认为这是“霸王条款”,于是,业主们将这一问题向12315热线进行了投诉。
处理结果
经查,该物业公司违反了平江县发展和改革局、平江县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江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3月2日,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物业公司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物业公司退还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向装修业主多收取垃圾清理费。目前,已收取费用的118户业主退款已全部退还,共计14185.85元,共为该小区业主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案例分析
目前,物业收费费种繁多,名目复杂,装修押金、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电梯费、停车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 、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如果业主认为物业收费不合理,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拿出收费合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收费的合理依据,业主有权拒交。
案例二:“俏嘴巴”被曝违规添加防腐剂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湖南省俏嘴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绝味王大刀素牛排”外包装上标示有添加“乳酸链球菌素”。根据规定,豆制品(大豆蛋白类制品)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乳酸链球菌素”。
处理结果
经查,该涉案产品实际生产过程中并未添加乳酸链球菌素,只是由于外包装未及时更换,导致标注错误,属于标签标示不符合规定。截至执法人员立案调查时止,当事人已委托生产并销售涉案产品共257件,货值金额共计50372元,当事人获利共2056元。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按货值金额的0.5倍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案例分析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公司证照齐全,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056元,罚款25186元。
案例三:擅自给车主更换轮胎以次充好
案情回顾
2021年04月19日,高先生去给自己的货车进行年检时,被告知因轮胎规格与《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中的轮胎规格不一致不能通过,高先生才发现自己刚刚购买一年的货车轮胎被更换过。这也就意味着当时购买货车时销售商存在以次充好,用低配置轮胎冒充高配置轮胎的情况。
处理结果
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高先生反映的情况后,立即与销售商取得联系,经过调查核实,高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最终,在平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被投诉人退还高先生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费用1800元,补轮胎规格不符的差价2400元,另补偿高先生2300元差价,共计补偿4700元。
案例分析
本起消费案例中,销售商存在明显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消费者的经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四:培训机构倒闭,预付学费退款难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6日,林女士给自己的女儿在楚街某培训机构报名了美术课交了903元,才上了两节课,该培训机构就倒闭了。本来说好2021年12月31日前退款到微信上,结果一推再推,不仅当事人没收到退款,到后来电话打不通微信也不回复,培训机构也找不到人了。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费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林女士及商家三方调解后,商家将培训费还给了林女士。
案例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如果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的相关规定,当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时,企业机构应及时退还消费者预付或剩余款项。所以,商家如果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或剩余款项。
预付消费纠纷频发,不仅仅只存在于教育培训行业,健身、美容等很多其他行业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在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凭相关证据、凭证,合法维权,也可以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依法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周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