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化名)系农村居民,2019年4月年满55周岁后仍在外务工维持生计。被告某木制品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公司)系当地从事木制品加工的企业。
2023年7月8日,年满59岁的黄某某经某公司招录,进入某公司制筷车间从事竹片递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某公司亦未为黄某某办理工伤保险。入职当日,某公司仅口头告知机器操作方法,未组织岗前安全培训。黄某某工资按件计酬,无底薪保障。

2023年7月12日15时许,因配合工位的员工离开维修其他设备,制筷机出口端的竹筷半成品发生堵塞,导致黄某某操作端的竹片卡顿。黄某某未切断电源即徒手清理卡顿竹片,右手被卷入机械齿轮碾压受伤。事故发生后,某公司立即将黄某某送医救治。后经司法鉴定,黄某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某公司垫付部分医疗费后,以黄某某“违规操作”、本案应通过工伤程序解决为由拒绝继续赔偿。因协商未果,黄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结合其工作管理模式、报酬结算方式等事实,法院认定其与某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构成劳务关系。黄某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主张赔偿,合法有据。
结合查明事实,依法核定黄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同时认定某公司未尽安全培训、作业保障及管理义务,存在主要过错;黄某某作业时未尽安全审慎义务,违规操作,存在次要过错。据此,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共计赔付黄某某265713.62元,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面这起《超龄务工妇女高危岗位致残,与接受劳务方法律关系的界定及责任承担——黄某某诉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是平江县人民法院栗山法庭法官助理邹泽翔编写的一起典型案例。
近日,这一案例成功入选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联合出版的《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

这起案件涉及超龄务工人员权益保障、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用工方安全责任划分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案件中,平江县人民法院聚焦超龄务工群体权益保护难点,将民生保障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通过合理界定劳务关系,厘清用工安全责任,适用公平赔偿标准,让司法裁判既有法理尺度、又有民生温度,具有典型意义。
小编提醒大家,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务必注意自身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用工单位更应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岗前培训、安全防护和现场管理,共同推动用工领域安全规范落到实处。(陈振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