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信访,严厉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切实维护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按照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发放的《群众信访一卡通》和《便民手册》公布的职能划分、办事程序和联系方式,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相关诉求。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信访部门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公民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而不是信访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五)对外地进入我县或县内跨乡镇串联、策划、煽动和组织非法集会、非法集访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集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以群发信息、电话召集、非法筹资等方式组织非法集会和非法集访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合理诉求已答复解决到位,再组织和参与集体上访的,取消其非法定性政策待遇;对信访事项已经结案或三级办理复查复核终结,有明确答复仍缠访闹访聚众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除取消其非法定性政策待遇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予以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重点地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散发信访材料、张贴大字报、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上访过程中,携带危险物品或管制器具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被及时发现制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采取爆炸、纵火或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或自杀,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在上访活动中,将老人、病人、残障人或婴幼儿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无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违反规定参与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幕后策划、煽动和操纵群众集体上访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