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平江工业园、福寿山汨罗江风景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平江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江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救助方式为目标,不断完善孤儿孤儿救助制度,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切实解决孤儿的基本生活问题,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平江县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豪杰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唐毅波、民政局局长刘裕凡任副组长,县直相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由李利兵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全县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三、具体措施
1、资金来源
(1)上级财政及本级财政拨款;
(2)其它。
2、保障对象
凡户籍在我县的孤儿均适用本办法(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经审核,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年满18周岁,且独立生活的;孤儿依法被收养;找到生父母。
3、保障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具体办法附后),按季度发放。该标准根据上级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4、部门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调查摸底,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按照要求完善相关档案;宣传孤儿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县法院:依法对有需要的孤儿提供司法救助;对监护人提出符合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条件的,按相关程序进行宣告。
(3)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救助的孤儿进行资格审核,按时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打卡发放到各受助对象。
(4)县财政局: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按时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拨到县民政局,确保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5)县公安分局:对孤儿安置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要依法及时予以办理;对遗弃儿童和利用孤儿从事非法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6)县审计局: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7)县监察局: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申报、管理、审核及发放工作进行监督。
四、申请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县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向县级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并统一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确定,但都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确认(附件2);孤儿近亲属等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将其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县民政局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此类儿童不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附件2)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
同时,需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公安机关出具的其父母死亡户口本销户页或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其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其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其父母宣告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等资料。
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另需提交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2、村(居)委会、乡镇审核:村(居)委会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填写《入户调查孤儿情况记录》(附件4)一式二份,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居)委员会报送初审合格材料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纪检干部、民政办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附件5),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并发放《儿童福利证》。
(三)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主要是因提供资料不全、但经调查符合孤儿特征、应纳入孤儿生活费发放范畴的儿童。
对暂不能完善相关手续的散居孤儿,经监护人申请,村(居)委会主任及时组织调查评议(评议人员不少于10人),评议实行票决制,并填写《孤儿调查评议记录》(附件7),乡镇审核后,必须由县级民政部门派员入户进行核查,在《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中说明核查情况,特别注明咱不能完善手续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对审批通过的孤儿,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其监护人完善相关手续。
凡申请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由各乡镇民政办负责入户调查,签署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上报的家庭由乡镇民政办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内村(居)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民政办或县民政局提出,乡镇民政办或县民政局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纠正。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5月开始实施。
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