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府文件

平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县政务中心 2008-10-08 20:05
|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平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以下简称县政府门户网)的管理,确保安全可靠、规范运行,有效发挥政府门户网在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与开展政民互动交流等方面的窗口作用,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门户网是由平江县人民政府主办,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简称政务中心)具体承办,各乡(镇)、县直各部门配合,形成的一个由政府主网站和各乡(镇)、部门单位子网站组成的网站群。县政府门户网是平江县人民政府在因特网上发布政务信息的唯一综合性门户网。

第三条  县政府门户网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宣传推介平江,展示平江形象,加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实行有效监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电子政务的深入有效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平江县政务网络建设领导小组是政府门户网的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网站的规划、建设工作。平江县政务网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政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县政府门户网各级各部门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提供网站建设方面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建立子网站或网页。子网站或网页按照“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由所属乡镇、部门负责管理维护。

各乡镇、各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和工作人员(信息员),负责本地、本单位政府门户网子网站或网页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单位上网内容的采集、整理、审查、更新和网站日常维护,以及向县政府门户网主网站报送信息等工作),并确定一名副职负责子网站或网页的建设和组织领导工作。

第六条  从事县政府门户网主网站、子网站或网页运行、维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并定期接受政治、业务培训。

第七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全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各级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安全保护工作。县保密局负责全县区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网站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平江县政府门户网”主网站的域名www.pingjiang.gov.cn已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使用。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团建立的网站作为平江县政府门户网的独立子网站,网站的域名只有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后,方可使用。各上网单位域名格式为www.pjxxx.gov.cn(代表政府机构) 和www.pjxxx.org.cn(代表非政府机构),其中“ xxx ”为各单位汉语拼音名称首拼字母的组合。

第九条  县政府门户网子网站和网页的管理维护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由各单位落实专人对本单位子网站或网页进行维护,包括信息采集、整理、审核、上网发布。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县政务中心负责。各单位应当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县政务中心联系。

(二)各子网站或网页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上网信息审核制度,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上网信息的把关审核,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上传(报)工作,并将上网材料纸质原件专卷存档。

第十条   凡有以下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对所在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一)对网站建设工作重视不够,分管领导、网络管理人员对子网站或网页管理维护不力、失职渎职的;

(二)子网站或网页与主网站宣传口径不一,内容虚假不实、更新频率低、信息陈旧,经多次督促仍不及时改进的;

(三)不按要求发布信息,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政府工作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五)重大失误导致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原则和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主体:主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由政务中心负责;子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上传由各乡镇、各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通过政府网管理系统在线发布;其他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把电子文档报送县政务中心,由政务中心负责发布;上传至省、市政府门户网的信息,归口政务中心负责。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人员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重大工程、重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3、面向公众的各类办事指南和服务专栏;

4、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

5、重要政务、社会活动情况;

6、重大决策,重大突发性事件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7、本地自然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社会事业、社会生活等信息;

8、有利于全县广大群众生活、学习和企业生产、经营的服务信息;

9、本部门、本地区特色信息;

10、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发布专题政务信息;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涉及的需要公开的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网站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县政府门户网各子网站、网页应当注重上网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一)子网站或网页的《政务动态》栏目内容每周至少更新一次。

(二)各单位必须在机构设置和人事变更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更新子网站或网页上的相关内容。

(三)各乡镇、各部门工作的重要信息必须当天上传主网站,重要活动及中心工作图文信息必须在活动结束的当日或下一个工作日上传到主网站。

(四)部门公文要及时上网,但严禁上载涉密文件;部门代县委、县政府及县委办、政府办起草的文件,由撰文部门印发文件时将电子稿件一并传送县政务中心,经审核后上网。

第十五条 信息发布坚持“谁发布信息,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为:

(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府通告、平政发和平政办发文件等信息,由县政府办主任审核把关,经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发布。其中属规范性文件的由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法制办交政务中心公布;

(二)主网站上发布的一般信息由政务中心审核把关,重要、重大的政务信息经政务中心整理后,报县政府办主任或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签署后上传;各单位提供的信息,由该单位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在子网站上发布,并上传到主网站,作为主网站的信息资源;

(三)县新闻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的信息,由本单位审核把关,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在政府门户网上直接发布;

(四)县内重大新闻,经媒体采编整理后,报县委宣传部审核签署后上传;

(五)涉密信息报县保密局审批后上传;

(六)从其它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政务中心审核把关;

(七)涉及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数据归口县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平江调查队审核后上传;

(八)涉及全县性重大疫情、灾情、突发性群体事件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上传。

第十六条 信息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是否有利于宣传展示平江良好形象和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

(六)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信息中反映的事实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八)依法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如需在政府门户网上发布规定范围和形式以外的信息,须提前3天(紧急信息除外)向县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十八条 县政务中心负责门户网各子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和日常检查指导,并定期向县政务网络建设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九条 县政务中心应建立规范的纸质信息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子网站所属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并在每月初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上月资料,交政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舆论回复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明确专人和分管领导不定时查阅县政府门户网及其他网络媒体,及时发现与本单位相关的网络舆论,并按本规定进行恰当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件回复处理要坚持“群众第一、服务第一”,“急事快办、特事先办、易事即办”,“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处理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回复内容必须真实具体,能切实说明和解决信件中涉及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信件回复处理的范围包括:

1、群众日常社会生活中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2、社会各界对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3、需要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办理的事宜;

4、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

5、对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办事效率、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县长信箱”信件回复要按如下程序办理:

1、收件:县政务中心每逢周五收阅、整理“县长信箱”信件,并将信件内容打印成纸质信件;

2、登记:按照“一件一号”的原则对受理信件进行登记编号;

3、处理:按编号逐份填写“平江县政府门户网《县长信箱》受理阅办单”,并附纸质信件,由政务中心送县长办公室,经县长批示后由县政府考评办交由承办单位承办,“受理阅办单”再通过考评办转回政务中心存档;

4、回复: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信件后,要根据信件内容及办理要求展开认真详实的调查研究,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工作,并将回复结果用纸质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县政府考评办,同时将回复文件的电子文档发送到政务中心。特殊信息也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说明,并在半个月内回复。县政务中心负责将回复内容上传到网站回复网民;

5、存档:对网络信件的回复处理情况,由政务中心负责建立处理台帐,进行存档。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门户网成员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网络安全要求,提高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门户网应依托专业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与公安、通信、保密等单位密切配合,做好风险分析,加强定期安全检测。要加强网站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网络系统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进行安全加固,做好信息数据备份与恢复,确保各系统及信息数据的绝对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的安全应急管理,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门户网成员单位要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互联网管理及信息保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确保上网信息内容不涉密;要根据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网站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及时更新病毒库,并进行定期杀毒。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信息员不得将进入系统后台的用户名、密码透露给他人,密码要定期修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政府门户网建设和信息管理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违反本办法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党纪、政纪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