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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平江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解读说明

来源:县城管局 2020-03-30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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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

《平江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设置管理,确保城管部门在市政公共资源管理方面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充分挖掘市政公共资源潜在的经济价值,增加我县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培养非税收入新的增长点;有利于发挥城市资产效益,避免公共资源闲置;有利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维护,节约财政补贴支出;有利于让更多的市民享受城市发展的成果。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市政公共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的一部分,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转让、出租和发包等方式出让城市公共资源使用权、冠名权、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

三、办法出台的运用。办法出台后,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可以增加四个方面的来源:一是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取得的收入;二是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共设施从事经营、商业宣传等取得的收入;三是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四是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所称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出让或者以其他有偿方式(出租、出借等)转让市政公共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及其相关权益,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入:

(一)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收入;

(二)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等有偿使用收入;

(三)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公共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收入;

(四)市政公共设施、空间、地名等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

(五)公园绿地等城市绿地内配套服务设施(含临时设置)及场地有偿使用收入;

(六)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收入。

平江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3月24日


》》相关文件: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江县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发〔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