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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童市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通知

来源:童市镇 2014-05-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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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烟花爆竹经营户:

《童市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已经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自身实际按方案要求落实。

 

 

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日

 

 

 

 

 

 

 

 

童市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

(意见征求稿)

 

  为加强我镇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平江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区域限制、方便群众”的总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积极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行为,优化城乡网点布局,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二、任务目标           

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促使我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的布局更趋势合理,形成一个安全规范、便民利民、竞争有序,与我镇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需求和安全生产相适应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销售网络。

三、布点规划

本着“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人口分布密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和实际情况,确定全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数量控制性规划。

(一)规划原则

1、全镇零售网点实行总量控制,各村(居)依据人口分布情况确定烟花爆竹零售点控制数量。偏远、人口稀少和地域广阔的地区可适当考虑规划布点数量,做到既要方便群众购买,又要便于安全监管。

2、鼓励烟花爆竹零售专店经营,控制和减少兼营店数量。严格条件,合理布局,坚决防止出现集中、连片经营烟花爆竹现象。

3、烟花爆竹零售点店规划数量一经确定,将根据实际情况,只减不增。

4、具备经营实力,具有生产经营条件,相关证件齐全手续完善,安全措施到位,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管理条例,定期接受培训和相关部门检查。

(二) 规划数量

童市镇集镇城市建成区(已设禁售限放区域除外)内规划3-5家零售专店(零售点应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远离城镇中心的安全位置),每个行政村规划1-2家零售专店或专柜,特殊的行政村(离乡镇政府所在地较远或人口比较稠密)也可考虑规划1家零售专店或专柜(具体规划数量见附件一)。

四、许可审批

(一)零售点店设立经乡镇同意后,向县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管室上报培训人员名单。

(二)培训人员通过培训并取得资质证件后,向乡镇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认真填写有关申请内容。

(三)各乡镇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店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认真如实填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并签名盖章。

(四)零售点店经乡镇现场核查,符合有关经营条件的,零售点店负责人携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安全资格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是《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票联》(由县安监局开证明后到保险公司办理)、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到县安监局烟花爆竹监督室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五、规划布点应遵循以下规定:

1、零售店周围50米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

2、零售店周围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单位;

3、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零售店面的存放按照产品药量总计不超过150公斤(或是产品总价值不超过6000元),实施总量控制;

  4、零售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店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保证疏散通道畅通;

   5、零售店放置烟花爆竹的周边应当留有足够宽度的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

  6、零售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零售场所建筑耐火等级必须一、二级,室内装修必须采用不燃材料,电气安装必须用采用防爆型;

  8、严格控制产品堆高。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产品可采用堆垛或货架存放,堆垛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2米,货架存放时其高度不得超过1.85米;堆垛或货架距墙应保持0.45米距离,以便通风;

9、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不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以及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

10、零售经营点必须与具备安全资质条件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产品配送协议,不得私自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

11、扩大经营范围,变更经营场所或地址,应当在变更前重新申请;

12、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